(一)参保对象须具备什么条件?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或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二)参保办理 1、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向村居代办员提出申报,填写《平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参保后如何缴费 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在邮储银行统一制作的缴费(代扣)存折账户中足额存入年度缴费和补缴金额。已参保人员续缴则应按当年标准足额存入原缴费(代扣)存折账户。 3、缴费标准 缴费和补缴标准目前为每年100、300、500、800、12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
(三)待遇标准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2011年7月起从60元调整为80元),全部由政府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补助等总额的本息)除以139,由个人账户支出,不足支付时,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 15年以下(含15年),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例缴费年限为17年的,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为40元/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 (四)、优惠政策 1、高龄人员:我县对于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次月开始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每月给予40元的高龄补贴(2011年4月开始执行)。 2、复员退伍军人:对于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3、残疾人、低保户家庭成员:对于低保户(包括家庭成员)、残疾人的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现为100元/年)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五)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会不会提高? 今后,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均由县政府根据浙江省政府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 (六)缴费金额能不能退还?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除财政补贴外)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境)定居,且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在享受养老金待遇之前死亡的。 (七)丧葬补助费如何确定?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死亡人亲属可凭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村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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