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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刁民

平阳人,警惕身边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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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不能丢三落四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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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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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0: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社区管理员在吗?楼主请求删除本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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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如果那个真的是小偷 你怕什么呀 还要求删什么呀 哥先帮你备份 免的像菜油饼事件到时怕自己理亏删贴   发表于 2012-9-5 14:35
举双手赞同: 3
  发表于 2012-9-4 11:49
建议你该标题,《平阳图书馆惊现美女》  发表于 2012-9-4 10:38
。。。。 现在知道错了啊  发表于 2012-9-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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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展如何?{: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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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0: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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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场所,也算侵犯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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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1: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内容全换
物品招领
说照片上的美女有物品遗忘在图书馆
坛里有认识此美女的帮忙转告
联系QQ:1234567890
此美女在朋友面前不失面子
又知道有照片了。。。。
手机价值又不贵
还是会联系楼主的
到时候你可以请美女吃饭表示感谢
如果是单身还有发展机会

哎这样的机会让楼主浪费了 真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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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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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3: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了的心疼,捡了的开心,发照片的夸大其词,围观的卖弄自个懂法律,其实楼主的偷字用的不恰当,已经失去掌控的东西只能算捡不能算偷。其它还真没什么的,什么发照片犯法之类的,只要对方肯跟你打官司,你就能拿回手机,你放心打这官司,最大后果删除照片,赔礼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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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3: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偷的证据吗,靠能不忽悠大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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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0: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LZ这样做有点过了,光凭猜测就说此人是小偷?再说你自己上次明明说是你自己忘在图书馆了,这次怎么又说是被人偷走?明明是你自己掉了,然后被别人捡走了而已,你可以要求此人把手机还给你,但这样做不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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