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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兰鹄

大年三十,向乔治白要“工伤”要“说法”。(27楼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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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8: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件事,真的和公司没什么关系。
第二件事,公司就错在没给你劳动合同,至于说公司弄残你,严重了。
可能公司没给你买工伤保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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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教~第一件事您怎么一口咬定与乔治黑没关系?莫非你是乔治白的员工?抛开所有的是是非非(“豆腐渣工程”与“某法人代表”),这么短的时间发生两起,我太“幸运”了。  发表于 2012-2-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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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9: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懋杰 发表于 2012-2-8 08:33
第一件事,真的和公司没什么关系。
第二件事,公司就错在没给你劳动合同,至于说公司弄残你,严重了。
可 ...

乔治白和我一点关系也没有,如果说有关系只是以前买过乔治白的衣服,呵呵。
如果你说第一件事和公司有关,当时你就应该报警,检查是否被下毒什么的。再者豆腐渣工程什么的和你的事,没有因果关系的。
总的来说,个人还没什么背景和一个大公司讨要说法,和他斗,是很辛苦,也不一定成功。
当时肇事车难道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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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有关”与“没关”那些是您的猜测。本人从未在网上这个公开场合有过此类言论,我只是陈述发生我身上的事情与伤。  发表于 2012-2-8 19:08
不是“斗”,是要个“理”。拿与本人签过的劳动合同,要工伤,目前来说,仅此而已~  发表于 2012-2-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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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9 1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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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2: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用人单位说没有合同就可以抹掉的事实。估计劳动部门拿了好处了,否则是可以直接到他们单位调你的劳动证明,比如考勤记录,工资单以及询问你的同事,用事实说话,然后再追究他们用人却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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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字黑字签过的劳动合同不给,真是无耻。  发表于 2012-2-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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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1: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工伤”要“说法”持续这么久了,我也变的“神经质”,但客观事实不容含糊与掩盖的,这个“理”还是持续要讨的。{:soso_e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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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8: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乔治白服饰 于 2012-2-11 18:58 编辑

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

       陈先生(平阳第一社区ID:兰鹄)于2010年10月6日应聘到我司河南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其工作职责为建筑监理人。
       就陈先生在平阳第一社区所发的帖子,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真实情况如下:
事件一:
2011年3月20日中午,陈先生所谓的“鸿门宴”是陈先生擅自受施工方邀请一起外出吃饭(据说当时陈先生喝了六罐啤酒),酒后在返回住处途中骑电瓶车摔倒。公司在接到陈先生的电话后,派人赶赴现场,送他到虞城县医院急诊治疗,并为其报销860元医药费。但事后陈先生以要自己“破财消灾”的迷信思想为由,向公司要回了医疗发票,拒绝公司为其负担的医疗费。
这里要指出的是:
1.        陈先生擅自与施工方一起吃饭,有悖监理人的职业规范和做人的道德。
2.        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
事件二:
2011年4月14日陈先生驾电瓶车路经河南虞城县大转盘时,不慎被商丘到夏邑的营运班车(大客车)撞倒,公司获悉后立即赶赴现场送他至虞城县医院,后为更有利其治疗,公司立即安排将其转院至商丘市第一医院治疗,此次医疗费用15000元全部先由公司垫付,具体理赔有待交警部门处理。
手术后一星期,陈先生即要求出院。公司派人陪同到交警部门咨询事故处理结果。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因横穿马路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应按规定在3个月后伤情稳定时再处理,陈先生对此很不满意。
5月27日,陈先生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回到了平阳。
这里要指出的是:
1.        当陈先生伤情稳定后,虞城县交警部门多次催促陈先生去交警部门处理事故,陈先生均予以拒绝,至今事故尚未处理。
2.        陈先生坚持认为这两次事故是施工方蓄意谋杀。为此,公司按陈先生的意愿也向虞城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侦查结论是:纯属交通事故。(公安局称杀手不可能雇佣定向载人大客车作为谋杀的工具)

       河南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敦促陈先生:1、要主动去虞城县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赔偿事宜。2、要赶快去虞城劳动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3、陈先生所指劳动合同因陈先生本人不愿意将原单位的社保关系转出,而导致合同无法签署,一直作为临时有偿帮忙的形式。4、要尽快处理上述事宜,尽快与河南公司结清账务。

                                                                                                                             河南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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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第一季”请看31、32楼。  发表于 2012-2-14 18:05
这通篇谎言断章取义,颠倒黑白。本人愿逐条按客观事实驳斥。请各位看官静候,故事非常精彩。  发表于 2012-2-12 10:04
简直是胡扯,抹黑。作为一个公司竟然无耻到这种地步。  发表于 2012-2-1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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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0: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兰鹄 于 2012-2-12 20:41 编辑

这通篇谎言断章取义,颠倒黑白。本人愿逐条按客观事实驳斥。请各位看官静候,故事非常精彩。

本人的驳斥内容正在整理中,涉及内容庞杂,明早天亮前定能出炉。先让各位看官先看看乔治白2011年7月22日的说法,谎言依然是谎言,颠倒黑白依然是颠倒黑白,只是现在更加恶毒了。当初我做十六字回应“执意抹黑,扭曲事实,断章取义,深表遗憾。

乔治白2011年7月22日的说法:
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说明

陈先生(平阳第一社区ID:兰鹄)于2010年10月6日应聘到我司,负责我司河南厂区土建工作,于2011年5月27日正式离职,在职期间工作认真细致。因其工作性质,与施工方的矛盾时有发生。
就陈先生在平阳第一社区所发的帖子,我司经过调查,详情如下:
2011年4月21日中午,陈先生与施工方一起外出吃饭(据说当时陈先生喝了六罐啤酒),酒后在返回住处途中摔倒。公司在接到陈先生的电话后,数人赶赴现场送他到虞城县医院急诊治疗,并为其报销860元医药费。但事后陈先生以“要自己破财消灾”为由,向公司要回了医疗发票,并于4月28日回平阳休养。
5月10日陈先生回公司复职。
5月14日陈先生驾电瓶车路经大转盘时不慎被商丘到夏邑的营运班车(大客车)撞到,公司获悉后立即赶赴现场送他至虞城县医院,后为更有利治疗,公司立即安排转院至商丘市第一医院手术治疗,并派员工全程陪护,公司领导多次探望慰问。此次医疗费用15000元全部先由公司支付,具体理赔方案有待交警部门处理。
手术后一星期,陈先生即要求出院回家。公司派人陪同到交警部门咨询事故处理结果。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因横穿马路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应按规定在3个月后伤情稳定时再处理,陈先生对此很不满意。
5月27日,陈先生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购买了回平阳的车票,临行前公司领导获悉情况,便请他吃饭践行。
此后一个多月,公司先后4次致电问候陈先生,并希望他重返工作岗位,都遭拒绝。
以上情况为我公司对陈先生此次事件说明,属事实及事实之全部。

乔治白服饰
2011年07月22日

来源:
2012-2-12 20-23-35.jpg 2012-2-12 20-39-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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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08: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自己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好像是不能按工伤赔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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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的实际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与是否是“主要责任”无关。  发表于 2012-2-1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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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08: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乔治白公司一点说错了,喝醉酒驾驶电动车要看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如果不是就不违法,法律暂无对喝酒后骑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管理

接着看两个人叽叽喳喳,这个就是看两方的背景和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运用程度了;既然LZ发到了第一社区,说明LZ明显不想走法律的路子,或者想通过舆论的方式让乔治白和谐掉以期达到LZ的目的,当然,这个是个扳手腕的过程,从发帖内容上看,LZ寄希望于舆论改变赔偿力度,乔治白明显通过法律角度进行和谐,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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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双手赞同: 5.0
本人很想走法律的路子,但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对乔治白的反驳第一季请看31楼、32楼。  发表于 2012-2-15 18:43
举双手赞同: 5
我是一个人在"战斗",老实又固执的民工。就不实内容,本人的回应已于昨日8点39分发乔治白确认,后会公布于此,敬请等候。  发表于 2012-2-1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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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7: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
      今天(2012年2月14日)距本人“断骨”(2011年4月14日)已整整10个月。这十个月,本人无数次、不间断与乔治白联系,期盼能按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伤”事宜,但均遭拒绝。

      针对乔治白2012年2月11日版本的《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 所述内容,本人深表遗憾,无奈做出回应(见下文“驳《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第一季)。但同时,本人的沟通大门永远向乔治白敞开,虽然它长期“我不跟你说话”、“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黑名单)、“他人不在,你等一会打过来”、“他正在忙,你等一会打过来”。

      经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默认同意(2012年2月13日上午8:39、下午5:06两次发“ 驳《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第一季 到乔治白,就其内容请求指正确认。),现将驳《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第一季”发于论坛,供各位看官参详。本人水平有限(仅一介民工),文字表达可能繁琐或不清,望见谅!

驳《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第一季

       本人于2010年10月初通过应聘进入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并白纸黑字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其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的厂区建设,名曰“河南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2010年10月7日抵达河南,2011年4月22日因接连事故而丧失劳动力极度不安全感,手术后第6天独自一人“逃”回平阳。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派驻当地共4人,分别是河南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L某,负责综合事务的D主任,电工小M,还有本人。

       在职期间,本人起早摸黑,自定无休息日,平时严于律己,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各施工环节做到“事前有提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追究”,处理问题严格秉持“公平、公正、公开”。但因多次涉及关键工程质量的要求得不到实施,共5次提出辞职不干。就工程本身详细情况在这里不便多说,但如有必要本人愿公开18次工作记录和所有数据、照片及相关信息。

一、现就乔治白2012年2月11日版本的《乔治白服饰就第一社区“兰鹄”事件的说明》做逐条驳斥如下:
(一)
谬:陈先生擅自受施工方邀请一起外出吃饭(据说当时陈先生喝了六罐啤酒),酒后在返回住处途中骑电瓶车摔倒。
驳:是喝酒了,没错,在此深刻自我检讨,再争论酒力或者有没有醉已无意义。同时向乔治白报告,本人还“擅自”不下十几次陪当地政府的质监部门及各方主体单位吃饭,拼着小命喝白酒。平时吃米饭的我中午宁愿不在工地,跑到外面找馒头吃。但“擅自”受施工方邀请这唯一一次,本人承认错误,去也是“事出有因”,更绝非单纯地“酒后在返回住处途中骑电瓶车摔倒。”。
2011年3月20日当天详情如下:
1、12点左右,施工方L某非常诚恳地就前几天的事(3月14日因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十来人对我进行围攻。)对我说道歉赔不是,并承诺一定整改好发生的严重质量问题,邀请我出去吃个便饭,本人为缓解前几天双方紧张气氛,顾全以后施工的顺利进行,与施工方L某、L2某及监理方J工共4人 ,在某路边小饭店点几个小菜,本人喝4灌330ml青岛啤酒花了3个多小时苦口婆心地要施工方、监理方一定要把好工程质量
2、15点09分35秒,接法人代表L某电话,问在哪里,答曰与施工方吃饭,后结束饭局,4人一起回工地;
3、15点21分00秒与15点39分35秒接两个来自快递公司的电话,要去拿包裹(包裹为TC10085裂缝观测仪,为了楼板裂缝这事,我跑遍商丘市买不到这东西,只好自掏腰包从北京邮购。),快递公司位于虞城县人民路,来回工地8公里左右,我独自骑着电瓶车正常地去正常地回
4、回来后,试了试这个仪器,然后整个工地逛一圈,16点47分~51分在浇筑混凝土的宿舍楼四层梁板(东南半部)拍照4张;
5、17点20分左右回到办公室整理东西,回住处吃饭,骑电瓶车出工地约200多米(河南木兰府酒业有限公司厂区附近)失去意识,后倒在距木兰府酒业厂区约200多米远的路边(后来别人告诉我的),完全清醒过来已经是第二天,躺在住处的床上,头痛不止,眉毛处缝5针
附1、2011年3月20日部分通话记录:
1.jpg
附2、16点47分~51分在浇筑混凝土的宿舍楼四层梁板(东南半部)拍照4张:(这里取一张,其它略)
2.jpg

(二)
谬:但事后陈先生以要自己“破财消灾”的迷信思想为由,向公司要回了医疗发票,拒绝公司为其负担的医疗费。
驳:没想到第二次出事手术后,躺在病床上苦中作乐说的“破财消灾”,竟然可以用在这里,乔治白“有才”;成废人后,2011年4月22日彻底离开河南,向D主任要回约800元的发票;

(三)
谬:陈先生擅自与施工方一起吃饭,有悖监理人的职业规范和做人的道德。
驳:本人的职业操守和为人道德“无需自证”,任由他人评断,自己做到无愧于心即可。现在乔治白这么说,十倍伤于本人的断骨之痛

(四)
谬:不慎被商丘到夏邑的营运班车(大客车)撞倒。
驳:2011年4月14日15点26分接快递公司电话去虞城县人民路拿快递。16点50分左右,在返回工地的路上在一大转盘处被商丘开往刘堤圈(属夏邑县车站镇)的一中巴车(类似于平阳到飞云的客车,我认为应该属于“中型客车”)撞了,后由救护车送至虞城县公疗医院,拍片显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要做开刀手术。本人考虑该医院条件简陋(拍片的房间还在刷涂料,拍片的床脏的躺都躺不下来,住院的房间垃圾成堆,床上全都是瓜子壳),随即要求转院,后转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五)
谬:此次医疗费用15000元全部先由公司垫付,
驳:不是全部,虽然那肇事人从来没有出现过,在本人住院期间,D主任从虞城县交警大队拿了两次5000元,2012年2月12与D主任确认是一次。待乔治白愿与本人谈工伤事宜,余款自然解决。

(六)
谬: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因横穿马路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应按规定在3个月后伤情稳定时再处理,陈先生对此很不满意。
驳:2011年4月21日虞城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虞公交认字[2011]第041401号),4月22日亲自去交警大队没给,04月26日被电话告知认定书前几天已经拿过来了,本人很不满意的是认定书上明显与事实不符,竟然不跟当事人联系也拿过来,并就异议的地方告知乔治白。8月8日终于联系到交警大队,电话口头就认定书上的异议告知警察叔叔,警察叔叔表示怎么现在才讲,表示仍可提出复议报告。8月9日正式提出复议报告,后死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
关于部分异议陈述如下:
1、肇事车辆认定书上说是大型客车(乔治白同样多次特别注明是大客车),可实际是中巴车(类似于平阳到飞云的客车,我认为应该属于“中型客车”)

2、肇事司机记得是30多岁的年轻人,认定书上是1960年生的50来岁的人;
3、认定书上说我“左拐弯下路”,当按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真是左拐弯,那么被对面过来的车撞的应是人的右边,但我被撞的是左边,是左锁骨粉碎性骨折;
4、认定书上说我“未注意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本人行至
事故地点,停于路边等候,主观判断左右无车,骑非机动车慢吞吞地走过马路中间了,依然被撞。

(七)
谬:
5月27日,陈先生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回到了平阳。
驳:手术后第5天(2011年4月21日)出院,即宣告要会平阳。4月22日中午“擅自”受法人代表L某邀请,与D主任、电工小M4人吃散伙饭,19点25分独自一人拖着废手踏上商丘开往杭州的火车。23日转杭州到瑞安的汽车回家。
3.jpg

(八)
谬:虞城县交警部门多次催促陈先生去交警部门处理事故,陈先生均予以拒绝,至今事故尚未处理。
驳:仅2011年8月8日一次,8月9日提出复议报告,后没有任何回应。

(九)
谬:
公司按陈先生的意愿也向虞城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侦查结论是:纯属交通事故。(公安局称杀手不可能雇佣定向载人大客车作为谋杀的工具)
驳:如真有报案,公安局循例按正常情况应该联系当事人,听听当事人怎么讲。此外,据称乔治白还向平阳公安局报案,恢复本来已经删除的帖子(为本人2010年7月18日发),2012年2月11日又突然第二次删除,同样的没人联系我。

(十)
谬:
因陈先生本人不愿意将原单位的社保关系转出,而导致合同无法签署,一直作为临时有偿帮忙的形式。
驳:
1、白纸黑字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过合同;
2、社保因为本人的建造师关系,必须在原单位,不可能为了来乔治白,把建造师给注销了,它属于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在本人的应聘简历上特别注明,并口头告知,到河南后又多次告知,后依然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指出的是社保与劳动合同并无关联,法律支持多重劳动关系;
3、本人的工资是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的,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交给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昆阳税务分局。

附:工资记录
2010年10月份工资:4439.75元;
2010年11月份工资:4877.50元;
2010年12月份工资:4877.50元;
2010年年终:         20000.00元;
2011年1月份工资:  5710.50元;
2011年2月份工资:  5710.50 元;
2011年3月份工资:  5710.50 元;
2011年4月份工资:  5710.50 元。

4.jpg
附: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昆阳税务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7个月1678元。(注:身份证号码与缴纳款符合,姓名不符,按税务分局的人说是乔治白的原因。)
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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