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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坏小子

霉倒大了,新浪也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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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23: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交警的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复核,也可以走司法途径。司法途径结束后,也可以通过信访解决。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找政府,似乎也不太对路。
这位老兄这么执着的找政府,我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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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12: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 这个事情 什么时候会不会有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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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6: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傻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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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8: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傻很执着!!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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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8: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我一个信箱  我也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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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8: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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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8: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向平阳县长信箱至少反映18次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呵呵 什么叫满意的答复呢?是答复的结果完全符合事件中的网友罗先生,为罗先生所愿的?还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处理事件呢?就象楼上有人说的,怀疑交警部门对一起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应该可以申请复核的,如果不服,还可以对此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合法合理的救济的途径。既然有困难找了政府,县长信箱也对此事进行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罗先生做出“建议咨询12348法律援助”的建议,个人觉得已经是到位了。对罗先生不采取正常的救济途径,18次如此执着地找政府,感叹啊,公民的素质,特别是知法、懂法、用法的素质有待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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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8: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再补充一下。说实在的,不管是县长信箱的回复还是从如何最佳地处理交通事故,都已经可以看出,处理此类事件,按照法律途径处理较为合适。如果罗先生在法律上需要帮助,寻求12348法律援助当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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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9: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年夏天在瓯南大桥的中间亲眼目睹一场车祸。一男一女被一辆奥拓给撞了。男的撞在挡风玻璃前慢慢的掉下来掉在地上,又慢慢的坐起来,女的长头发。撞了后坐靠在栏杆上。车上有好几个人,车后座出来的有男有女。司机是被人拖出来的。车前面的玻璃一个大的圆裂缝,当时太害怕了被我朋友拉走了,后来回来的路上看到县中医院的120车朝那方向开。

点评

"男的撞在挡风玻璃前慢慢的掉下来掉在地上……”这男的是软糖做的  发表于 2010-7-2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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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9: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参考的法律途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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