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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福瑞迪

各位网友评论一下:吴英该不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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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3: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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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4: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英,害了多少人,留下对社会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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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4: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她不杀,难道还要再举报,......杀了一了百了

不该杀,留着她还会赚钱还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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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5: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爷不是老江应该会被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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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9: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势所逼,量刑过重。独C专制国家的司法任意性一般都很大,模棱两可,给法官索贿制作机会。此案的判决也清晰地折射出当局对金融环境的担忧甚至有点乱了方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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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2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叶檀:关于吴英(2012-01-20 14:41:12)转载▼标签: 杂谈  
  
乱象纷呈的民间金融总有杀伐祭旗,前有“小姑娘”,后有吴英,黑暗的长路无休无止。



4月7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庭审,吴英本人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检方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因此应维持死刑判决”,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罪成立。三方的立场固然是站在不同的地位对于法律结果的不同诉求所致,何尝不是对民间金融截然不同观点的当下关照。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判决对于吴英至关重要。



以血祭阻止民间金融可以休矣



立足现实是实现公正的出发点。吴英如果可判死刑,如何面对目前遍地都是的非法吸储与高利贷现象?当今民间金融市场少说有上万亿元人民币资金,深入其中者包括银行职员、担保公司员工、甚至基层公务员,有多少盘踞于民间金融链条上的人应该捉将牢里去?



无论此前已经有了多少个祭旗者,中国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现象愈演愈烈,本身就说明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限制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检方以不合时宜的严刑峻法,试图建立没有地下金融的乌托邦社会,事实上是在拖市场经济发展的后腿。更何况,在吴英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边界并不清楚。



民间集资从未停止,因为中国合法的金融机构从来没有真正担负起中国草根市场的资金血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根据自己的调研结果表示,2009年,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比重大概在10%左右。不仅占比低而且结构差,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对象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而对中小企业则通常都是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上不会提供长期贷款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小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来使用,存在短债长用的问题,企业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滚动贷款甚至借入高利贷弥补资金缺口。如果没有民间融资,就没有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体系不仅无过,反而有功。



不顾现实对民间金融的打压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民间金融迟迟无法正名,不可能形成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更不可能出现中国本土所亟需的银行家,不要说无法与民国时代的陈光甫、张公权等人相提并论,连穷困的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体系都比不上。直到吴英案为止,我们看到的是没有多少专业素质的民间资金掮客,甚至不识几个字的农村妇女,民间金融的土壤过于贫瘠,不可能出现大方之家。



其次,民间金融体制的地下生存,造成民间金融的短期化趋势,由于民间金融面临法律折价,因此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追求最高的收益,在民间利率中加入了风险成本,加剧了本已盛行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另一方面,有关监管机构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方式,给民间金融开了一道口子,但开放之后依然加上了几道绳索,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存,如规定村镇银行壮大后控股权必须上交,如此不切实际的严厉管制造成的结果是,小额贷款公司与高利贷掮客联手,村镇银行不可能发展壮大自己交出控制权。要给民间金融正名,就必须给予其合法身份,而不是半遮半掩、欲推还就,结果是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变性,成为高利贷等金融乱像的渊薮。



漠视民间金融、迟迟不给民间金融正名已经是大错;开放民间金融的同时予以不合市场规范的束缚,进步不大;而希望通过血祭的方式彻底堵截民间金融,则是大错特错。只有两种方法可以杜绝民间金融,或者让民间金融皈依取得与地上金融同等的身份,在规则约束下追求长期发展,或者彻底断绝中国的草根市场,由合法金融机构支持的大公司一统江湖。



客观对待民间金融,建立公平统一的规则,中国金融业才能健康发展。一个错误不能遮掩另一个错误,即便对吴英施以最严厉的惩罚,中国的金融体制也不会因此前进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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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2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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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09: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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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不该死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此时,离中国的传统春节不到一周,匆忙到连吴英的辩护律师也在春运的洪流中耽搁了上庭的行程。此案又漫长得令人心悸,2007年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到2012年1月18日,已有将近五年时间。

   借助春节的特殊气氛,防民之口,让人们遗忘吴英案,这是不可能的。

   吴英不该死。

   第一,作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大案件,吴英案背后千丝万缕的借贷网、吴英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虑并未澄清。2007年开始,接连有《21世纪经济报道》、《时代周报》等报刊刊发文章,披露吴英案背后涉及众多公务员借贷,吴英受极刑,未受惩处的公务员该受什么处罚?

   据财新网报道,看守所中的吴英委托律师带出八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分别列出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问题,并提出质疑。其诉内容主要针对本色集团房屋产权纠纷的“假案”部分,其中六份申诉书,一一列明了该系列案件所涉及的细节、案件办理程序中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曾有人向吴英之父吴永正透风,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个人曾写联名信,要求法官判处吴英死刑。

   幕后真相到底如何?一纸死刑判决不可能抹杀一切,更不可能树立政府信用,建立法律尊严。

   第二,对地民间借贷,有关方面已有符合现实的规则,理应遵照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2011年12月6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作出要求,对民间金融实行了一定的保护举措。

   根据《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司法部门逐步承认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这是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表示,从经济法的角度,“非法集资”和“合法的经营行为”从最开始就比较模糊,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疑罪从无或者从轻,既然有疑问就应该从轻或从无,宣判结果从重,对中国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有利?有利于震慑贪官?

   第三,又一个“小姑娘”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祭刀,是制度之耻。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从杜益敏等草根金融人士一再被判处死刑,金融垄断下的低效一再难改,目前资金掮客仍然活跃来看。这是制度之耻,社会之耻。

   要强调的是,最终审判尚未结束。即便吴英是罪犯,但权利包括财产权应该得到保障;在处置公民财产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必须以详尽的账目向各方交待;处置资产的过程应该受到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受损者才能得到终极保护。

   徐家汇商城的原始股东们坐享千万收益,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贪污7.9亿元一审被判死缓,而争议极大的吴英案二审被判死刑,窃钩者当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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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 09: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散讲 发表于 2012-1-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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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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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4: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灭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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