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各地涉及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户口“非转农”的呼声比较强烈,解决该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切实维护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
一、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时为农业户口;
(三)现生活在本县;
(四)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未就业并同意落实户口。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但户口性质不变;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由县级人劳部门负责出具;县民政部门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三、办理时效和材料要求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六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以村为单位报落户地派出所审核汇总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申请人需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永嘉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系该村迁出、有生活在该村且未就业并同意落实户口证明;
4、县级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或县民政部门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权益保障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村民享有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平稳有序。
(二)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教育部门要摸清底数,并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学生的政策宣传。人劳部门要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情况认定。民政、农业部门要分别做好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权益保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
(三)规范审批办理。要公布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落户等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各类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瓯海区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的通知<!--<$[标题]>end-->
function doZoom(size){document.getElementById('zoom').style.fontSize=size+'px';} 发布日期:2011-05-25来源:<!--<$[信息来源]>begin-->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来源]>end-->发文字号:<!--<$[引题]>begin-->温瓯政发〔2011〕42号<!--<$[引题]>end--> | 访问数: 6283 |
| <!--<$[信息内容]>begin-->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近年来,我区已落实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户口“非转农”的呼声比较强烈,由此引发的各类问题不断增多,已引起较大社会反响。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问题是国家招生就业和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该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合理性。为切实维护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 一、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已落实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并转为农业户口:(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三)现在原籍农村有居住生活条件的;(四)经原籍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迁入的。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但户口性质不变;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应当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凭《户口准迁证》予以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由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时效和材料要求 实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六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申请人需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入学迁出前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3、原籍地村委会出具申请人有实际居住,并同意迁入该村的证明; 4、区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情况证明或区民政部门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5、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随迁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权益保障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村民享有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镇街、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平稳有序。 (二)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教育部门要摸清底数,并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学生的政策宣传。人事劳动部门要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情况认定。民政、农业部门要分别做好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权益保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 (三)规范审批办理。要公布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落户等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各类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