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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人方圆

平阳县规划建设局你销毁不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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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7 22: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1-4-7 22:24 编辑

县政府回复“富园房开在2007年5月左右对该地块实施拆除”,“该地块由昆阳镇人民政府委托富园房开拆迁安置”,这完全是违反此前2007年3月浙江省新拆迁条例审议通过的“禁止开发商出面拆迁”的决定!开发商作为申请人完全是“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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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2: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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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2: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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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0: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黑很暴利!很黑很暴利!!很黑很暴利!!!很黑很暴利!!!!很黑很暴利!!!!!很黑很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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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0: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俺研究完了再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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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0: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方圆 发表于 2011-4-7 22:22
县政府回复“富园房开在2007年5月左右对该地块实施拆除”,“该地块由昆阳镇人民政府委托富园房开拆迁安置” ...

“富园房开在2007年5月左右对该地块实施拆除”,“该地块由昆阳镇人民政府委托富园房开拆迁安置”,这没有违反此前2007年3月浙江省新拆迁条例审议通过的“禁止开发商出面拆迁”的决定吧?旧城改造政府总得委托别人拆迁安置吧?不会是政府工作人员自己动手吧?跟河对面拆迁地块前几天发生的妇女倒地反对拆迁的案例不一样吧?好像那才是开发商没有经过政府,自己和拆迁户协商拆迁的。作为申请人完全是“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这句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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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8: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专业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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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08: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1-4-8 09:13 编辑

文件表明:回复2006年“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地块实施拆迁改造,拆迁范围包括82、83、84幢及一幢未建建筑”。2006年7月昆阳镇政府取得A7地块“拆迁改造”建设用地项目,2006年8月富园房开与昆阳镇政府签订了《解北A7地块委托拆迁安置协议书》,“富园房开在2007年5月左右对该地块实施拆除”,2008年8月富园房开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A7地块“商住楼”建设用地项目开发权。

整理这程序应该是:政府申请拆迁改造----政府同意审批拆迁改造----政府委托开发商拆迁安置-----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让用地招拍挂----开发商取得项目开发权----政府再次委托同一开发商拆迁安置。

这程序依据法律应该是:首先是依据2008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然后2008年1月1日后还是依据了这个废止的法律,而不是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新“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由法定上要求的平阳“县城改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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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10: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1-4-8 10:21 编辑

依据新的规划法:"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根据县政府回复“上世纪九十年代81、82、83、84幢房子建造时的统一设计,四幢房子共同使用一个化粪池”和“根据2005年我县拟定的改造计划,81幢处于改造范围内”!现在81幢没有拆迁改造怎理解这“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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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1: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A7地块一定要开始建设,如果没有处理解决好直接利害人的投诉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那么就是属于违规建筑,都应强制拆除,违者重罚!这就看今天的政府所作所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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