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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教育强县

扰民的健身舞为何没人管?管理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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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9 21: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噪音污染啊
不过反正没办法禁止,过几天我也去跳。
察猜 发表于 2010-9-19 16:07

哈哈,我也正有此意,到这些"老人客"门口跳去,或干脆到环保局的局长门前跳,音响功率要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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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叫我们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法规。道德领域规范是完全是靠自觉的。
我觉得以后应该出个什么规定,在什么时间段是不能进行大分贝活动的(香港就这么整的)。
楼主希望有关部门管管这群老娘客,但是有关部门也得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才能做出相应的行政手段的诺。
要不行政部门能按自己意愿随便整个决定,那我们老百姓不是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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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4: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强县 发表于 2010-9-19 21:59
哈哈,我也正有此意,到这些"老人客"门口跳去,或干脆到环保局的局长门前跳,音响功率要更大!

哈哈。。这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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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5: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人过留影 于 2010-9-21 15:38 编辑
leisure802 发表于 2010-9-21 10:17
谁叫我们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法规。道德领域规范是完全是靠自觉的。
我觉得以后应该出个什么规定,在什么时间 ...


   谁说没有这方面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国家环保部公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生活区,夜间(22:00至次日6:00)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00至22:00)不得超过40分贝。
明显是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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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人过留影 的帖子

我看了一下法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你应该找当地派出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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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7: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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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1 22: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昆阳多处有这样的扰民健身舞,我就不信这些管理部门就没有一个人知道,难道违法的事也一定要有人举报才“理一理”吗?那是不是杀了人只要没人举报也就不管了?或许有人会说这跟杀人怎好比。可是你想,这一年到头的吵,忙碌一天的人们就想回家好好休息也不行,再说学生学习都受影响。这不就等于慢性杀人吗?

点评

违法也分轻重的。侮辱毁谤暴力干涉婚姻侵占等就是属于自诉,有些比较轻的是不管的,什么都管要多少警察才够呢?  发表于 2010-9-24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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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19: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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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4: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扰他们生活休息还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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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2: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跳舞—借健身之名,行扰民之实!

敖江国帆公寓小区中间一块水泥地上每天晚上一阵阵乐声刺耳,一群中青年女的(包括小区外的)在一起,歌舞升平,好不热闹。这种不当的行为,虽经物业保安的制止却越发嚣张,说什么要安静去山上住去,跳舞声音太小不刺激。我的宁静生活也被这群向往现代和文明生活方式的居民给活活的打碎了。

试问生活小区的功能是什么呢?生活小区是居民休息的地方,空气清新,是要远离噪音,是需要安静\祥和的环境,当家里要是有老人需要休息,有小孩需要学习,有病人需要静养、有事情需要构思时、上夜班需要早睡时,在这样的喧闹、噪音环境中,会有何种感受? 难道这群人的行为不太过分了吗?健身地点和方式都欠考虑和不妥吗?
  
社会在进步,小区要祥和。我们的居民更要举止文明。暑假中物业有去协商,说好开学后调低音量尽量早点结束,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噪音还是那样刺耳,这些人只图自己的方便和快活,更是借健身之名去影响他人的学习、休息和生活的权利。

显然,这群人的“文明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物业管理法》却浑然不知.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为了健身,这是他们的自由.这群人是把生活小区居然变成了娱乐场所,把自己的快活和健康建立在别人的痛苦和烦恼之上.实在是不因该和要不得,缺少起码的公共道德。

文明和不文明往往的却只在一步之遥。我在此呼吁:希望政府能对他们的这种似是而非的文明行为加以制止和引导。否则,时间一长,居民之间矛盾愈演愈烈,保不准以后会发生什么过激的行为,后果令人难以想象和预料呀。我们要防微杜渐,文明是需要教化和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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