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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阳不平

平阳社区侵犯名誉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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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4: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发贴诉求,管理员与政府官员一样滥用职权,是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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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种别到社区呗
一山 发表于 2009-9-23 14:09


这话说的不好听吧,觉得有冤屈申诉一下也正常的,楼主以第一社区法院这种虚拟手法写出来的,也挺不错的。。什么有种没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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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话说的不好听吧,觉得有冤屈申诉一下也正常的,楼主以第一社区法院这种虚拟手法写出来的,也挺不错的。。什么有种没种的。。。。。。
七村香蕉 发表于 2009-9-23 15:06
七村,楼主原贴,是向平阳法院起诉,后改成第一社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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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5: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阳不平 于 2009-9-23 15:15 编辑

平阳第一社区的素质教育从探花开始!
“不一定不一定,
会骂人的不一定是长舌妇,他可能是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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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删了,找别处贴就是了,不用搞得这么声势浩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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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花奉献很多,很辛苦,但一定要记住“有容乃大”,莫学“白衣秀才”。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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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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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管理员,更应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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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当搞笑而已,当什么真?较什么劲?依老九看来,成立社区法院也无不可。既然管理员大权在握,就判“平阳不平”一个污蔑罪也无不可,如其上诉,再判一个: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完了。
  红花也要绿叶衬。社区也要允许一些“枯枝”“败叶”“残花”“败柳”等的存在。和谐社会吗,曲高自然和寡,没有“无聊”的搞笑,哪来社区的热闹?
  老九谬论,如有不妥,管理员删去便可,老九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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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6: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华发聊生 于 2009-9-23 16:16 编辑

判决书
       第一社区法院经对原告起诉书审阅,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原告所述求的名誉侵犯一案,本院经书面审理,认为:1、原告证据显示,被告所言侵犯言语,是例句,并不是针对原帖楼主的肯定句,楼主牵强附会,认为是说自己,与事实不符。2、从原帖情况来看,管理员只是运用了原帖所述及的原理进行了模仿,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则原告是始做痈者,责任由原告承担。3、原告造成的极大的精神伤害缺乏证据支持。建议原告将因此受刺激而到精神病院就诊的相关医疗资料补充提交给本法院。并出示相关精神损害鉴定文件。
       鉴于以上理由,本院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所有述求。2、本案的审理费用500社区元由原告承担。3、无新证据新理由,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起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执行!

                                                              第一社区法院名誉法院一分庭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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