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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ndevil

写给关心“大坟门”的吧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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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8: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以下是引用xxjin在2009-8-1 8:11:00的发言:

在下无意参与你们两林家的纠纷,本是一家人,有话慢慢讲,不过楼主讲的第二点有必要纠正一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楼主有断章取义之嫌!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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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无意参与你们两林家的纠纷,本是一家人,有话慢慢讲,不过楼主讲的第二点有必要纠正一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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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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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几位的心情我是非常理解的。但对楼主这样的人大家也就不必过于愤慨了。像楼主这样为林炳锐开脱罪名的人无非就是从林炳锐处得到了某些好处,或是妄想着将来有一天林人大代表能帮他升官发财。或许现在这个社会像楼主这样喜欢攀权付贵,拍马溜须的人还大有人在。可楼主啊你就算是这样想的可也不能这样明目张胆地对违法犯罪行为来狡辩。要知道与正义唱反调的人从历史以来就没人得到过好下场。古代社会都如此了何况是现在这样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替人说好话也得讲点良心,也要个道德和法律的准则。本人对法律知道的甚少,但起码知道现在私自建墓那肯定是违法的。要是大家都像林打代表这样为所欲为地建造私墓的话,那漫山遍野还有绿色吗?子孙后代还有生存的地方吗?再次奉劝楼主打消这贪欲的念头吧。别再和人民做对,别再和正义做对了。当年日本侵略者那么强大都被正义的中国人民打倒了。何况是你?[/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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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5: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林代表,要请个媒体,公开个新闻发布会了......         还就些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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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5: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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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林代表,要请个媒体,公开个新闻发布会了......


    还就些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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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5: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林代表,要请个媒体,公开个新闻发布会了......         还就些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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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5: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林代表,要请个媒体,公开个新闻发布会了......         还就些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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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5: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林代表,要请个媒体,公开个新闻发布会了......         还就些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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