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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ss

大家怎么看:温州老人闯红灯被撞身亡 肇事公交司机被判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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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4: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法官出生肯定脑子先着地
2、只要不是死家里,肯定都能找到人赔钱
3、人死往特定单位送,如法院、政府等单位,你就有钱赔
4、红绿灯就是个屁
5、中国式过马路有他的实事依据而且会长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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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增加一条,中国律师就是个屁  发表于 2014-5-1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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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5: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多类似的了   不如你停车在停车位里,打开车门 电瓶车逆行撞上  交警来了也是判汽车的错 虽然你已经熄火入位,但是判电瓶车错的话 就很难执行赔偿了,也就不稳定和谐了。如果说开车门是错,那就要问问 哪个部门设计的停车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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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5: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有怨言,这个就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说的都是对的,相关单位打人的全是临时工:拆迁拆错的了,只给一句话你去告我啊,说起这些就想说, 这些狗官,这些土匪,这些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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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6: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搜来的,不知对不对:

分几种情况(按可能性大小排序):

1、无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且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

2、无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3、有证据证明(路口有摄像头,或者第三方人证)行人闯红灯。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4、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而且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机动车次责,行人主责。

估计公交车司机属于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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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6: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19楼转来的
第三条规定的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如果行人已经闯了红灯,那机动车就应该有注意避让的义务,这是对生命权的重视,如果不这么规定,可能会有“行人闯红灯在先,撞死活该”的负面影响出现。



补充内容 (2014-5-15 16:22):
这个钱估计是保险公司出的,就算不是保险,公交公司也会出的!职务行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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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可以理解,你赔64w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4-5-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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