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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人方圆

一个“作图题”闲话当今官员审美眼光,也许不如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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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6: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朋友住三排口的,刚好没拆到,气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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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8: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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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09: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20 15:54 编辑

楼主是不是可以这样打比方理解法官(法盲?)裁定的“意思”:北京的“紫禁城”(认定原A7地块房屋的“共用化粪池”)不是中国的,因为举证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中国地图”(存在原A7地块宗地图),均没有相关“紫禁城”(楼主房屋的构筑物)的书面登记证实权属(否认权属关系和利害关系),因此,“八国联军”(镇政府、县政府、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房管局、开发商和拆迁户)抢劫“紫禁城”,理所当然,这与你“中国百姓”(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你就是没有起诉“八国联军”的侵略行径(起诉政府的非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上诉权!“国际法庭”(县市省法院)就是均不立案!悲哀啊,“中国百姓”(上诉人)不够强大!也只能是在此发布提出对“八国联军”的抗议!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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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11: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21 15:50 编辑

感谢网友此前参与讨论,今楼主依据以下县住建局提供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结束本“作图题”的讨论:《城市规划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五十八条(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明确指出了不是为了“需要”调整“规划”!显然,这个官员批复“同意”的拆迁改造红线范围严重违法违规!
IMG_494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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