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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的人生

[注意]法律输给了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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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第406条还有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是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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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对....他不是故意丢掉或是什么的。而是被小偷偷走的。.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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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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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3 1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家都明白了吗?法律是无情的,它是做到有法必依.而道义是有人情味的,有时候法律往往会输给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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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明白,想不到100元的案件能扯出这么多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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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能简单的说法律输给情理了,只能从另一面来讲法律无情人有情~[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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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2: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东西是超出法律的。法律不外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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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无情,,人有情   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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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要是无情真的连猪狗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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