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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夹散讲

最雷人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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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8: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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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8: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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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9: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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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你信不信,我又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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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0: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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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姓啥名啥?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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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9: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认为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这种行为应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并且是与四种基本危害行为的危害具有的相当性的危害结果。
但本人认为,此种行为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理由如下
道路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它包括路面以及路面上的合理使用空间。如果仅有路面,而没有合理的使用空间,就不成其为道路。
因此,在道路上方的合理空间内置放障碍物危及交通安全的,实际是对交通设施的破坏。
玩具车主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汽车驾驶员为了避让玩具车而撞到行人或其他车辆
汽车驾驶员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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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1: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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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要赔?开轿车的真叫矮人一等。这也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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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20: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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