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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的大年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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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7: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中午,本人开车正常行驶,速度20码,一个30来岁的妇女驾驶电瓶车从侧面向我冲过来,电瓶车和人都翻到在地,后来在现场协商不成,本人就报了110解决问题。本以为交警过来可以评评理,结果却悲剧了,车子被强拖了。保险公司后来定损,对方电瓶车最多修理费50元,我的车子就一条划痕,人没有受伤。叫对方过来调解,居然狮子大开口要3200的红包,还要我出所有拖车等产生费用。差点没把我气晕过去。。。。典型的敲诈啊!!!!我的车子只能在停车场过年,心里那个纠结啊。。。大过年遇到这样的人,真的郁闷。在此发帖,发发牢骚,请各位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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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7: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想知道“后来在现场协商不成”的具体情况,当时是楼主不肯,还是对方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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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7: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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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8: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ituoshi888 于 2012-1-24 18:10 编辑

根据世界上最为SB的天朝道路交通法,为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弱势权益
凡是在1万元以内的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额度,不分责任,全部由机动车承担
楼主应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偿。
实在气不过的,先出责任认定书,然后连对方连交警一起告上法庭。
尤其是对方,打官司整他个一年半年的,大家谁都别想舒坦。
PS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你一口咬死对方就是故意来撞你的就行了。或者直接去检察院检举对方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PS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事故处理措施)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就是说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只有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过程中,认为需要检验、鉴定车辆,提取证据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能扣押(扣留)事故车辆。如果现场照片摄像已经足够取证,那么交警再进行扣车就是行政不当,执法过度,在《行政强制法》已于元旦出台的背景下,你赢得诉讼的机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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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V5啊,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啊~~~~~~~~~~  发表于 2012-1-29 22:05
不是交警同情弱者,而是法律这样规定,没办法。  发表于 2012-1-2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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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4 20:14
不论是谁的责任,现在的交警或舆论都是同情弱者的。。几乎都是机动车主付全责及其费用!  发表于 2012-1-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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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8: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电瓶车,很多都是横行霸道啊~一次看到2女人并排开在道路中间,还边开边聊天的。对后面的喇叭一律忽略不计{:soso_e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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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29 22:46
啥时候直接撞死几个开在机动车道的电动车,然后电动车全责~~~~~  发表于 2012-1-29 22:07
开完S型还开B型  发表于 2012-1-28 21:12
f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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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那个碰到这要的,有些人还在路中央开S型,会被气死!  发表于 2012-1-2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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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2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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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8: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杯具哪有洗具,想想也就是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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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8: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让你叫钱多多呢,他不敲你敲谁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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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26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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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9: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你素质高,可悲的是你过高地估计了别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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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9: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学习一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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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9: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多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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