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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110/1/145631.shtml
温州市政府突击拆违严重违法,温州市政府有太多的潜规则!!!
本帖最后由 1195776570 于 2011-4-30 18:27 编辑
温州市政府突击拆违严重违法。大家知不知道?国家最新法律规定拆违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局没有权利自己拆违,希望大家向上级反映!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温州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错误有三点:一是拆违程序违法;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二是拆违主体违法;政府没有权利直接参加拆违。法律规定拆违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公安部明令严禁公安民警参加拆违,但温州政府让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拆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公安部近日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帖最后由 1195776570 于 2011-4-29 01:08 编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提醒大家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直接通过省城或外省律师起诉要求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最好不要找温州本地律师,因为他们也许与政府是穿一条裤子的,哈哈。这个你懂的。
政府当然有权利拆违章,但是政府更应该在违章刚开始时就去管理,而不是事后去拆,他们出动数百人去拆房子,工资是从哪里来的?还不是纳税人的钱,他们能这样乱花纳税人的钱吗?事前没有管理好,是政府管理不当,这个责任却要事后花纳税人的钱去处理这个问题,这样的政府,人民会支持吗?
政府要拆违,首先自己要站得正,自己没有问题,再来处理别人,这样会公正点。但是恰恰相反,现在的政府太令人气愤了,有太多的潜规则。这样的政府还来拆违,领导迟早会被人赶下台。
我举几个例子吧;比如国家规定年检时工商局不得强制收取民营企业会费,但是,现在的温州,如果不交会员费,工商局会给你年检吗?
还有,土地局里面办了一个土地登记事务所,用来变相收费;规划局里面,有测绘事务所,税务局里面办了一个税务师事务所,以企业的名义变相收费,实际上跟政府部门是一伙的;审批中心里,有工商代理与工商局是在一起的,这些,国家明令禁止的问题,温州市政府有去处理吗?还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看过大禹治水的故事吗?政府对违章建筑采取的治理办法是“堵”而不是“疏”,这说明现在的政府的无能。政府不去钻研产生违章建筑的深层原因,而一味采取“堵”的办法,有用吗?历史证明,这种行动是无效的。政府为何不去想想办法抑制房价高涨的问题?也许是为了多收取土地出让金;为何不采取办法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是将少得可怜的经济适用房分配给机关干部,而且名义上是经济适用房,实际上都是150平方以上的豪华房-------你去黄龙康园这个机关分配的经适房看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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