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查处鳌江镇外浦村在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报告 报告人:鳌江镇横店村外浦片区即鳌江镇浦联(原外浦村)村全体村民。 请求事项: 一、依法查处外浦村相关村干部在一九九二年土地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来外浦村认真调查核实,鳌江镇外浦村在一九九二以来的账目,并责令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布账目结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二年鳌江镇人民政府为加快鳌江经济建设和总体规划实施,经研究决定将鳌江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并做出了鳌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发鳌江镇征用土地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为了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建设,经双方协商同意镇政府征用每百亩土地内划拨十六亩指标给村级经济合作社,该规划统一组织安排新农村建设和农户住房用地并按有关程序向规划、土地部门报批,缴纳有关费。”按以上规定,村民每被征用一亩地,应有0.16亩返还,但外浦村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对本村公布此事,因此村民也就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情。也没有享受到这样的政策。 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鳌江镇政府为了进一步落实征用土地后对村民的补偿,解决劳动力等问题的解决,故与鳌江镇浦联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政策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规定:“征地价格:每市亩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兑现给村级集体经济,考虑到土地征用后农户住房的实际问题,甲方同意每征用一亩土地兑现12米街面房屋基一间,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安排,其地点统一规划后双方协商落实。屋基价格以国标标准价每间叁万元优惠20%。建房手续由甲方负责按规划后建房手续予以办理。。。”该协议第三条规定;“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建设,由用地单位按有关文件固定,付给乙方补农金及村基基建每平方米陆元,以及政府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但是我们的村民却都没有享受到这样的政策。 以上事实有一九九二年鳌江镇政府会议纪要和一九九三年补充协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以上事情应该召开村民大会,并向村民公布的,但鳌江镇浦联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每征一亩补偿村民30000元,但是在指挥部征用土地补偿费结算单对外浦区的却以每亩36000元整征用,对于其中的差额原因鳌江镇浦联村村民委员会根本没对村民说明清楚。对于12米街面房,根据补偿协议,部分要屋基的村民以优惠24000元得到,有6000元差额补回给村民。由于村民委员会没把政府政策说清楚,加上村民老实,以为征地政策如此,也就没继续查究了。鳌江镇浦联村共被征地251亩,经计算后实际征用245亩,应返还给村集体屋基245间和补农金及村基基金计人民币979020元,但是鳌江镇浦联村村民只有领到四十几万,与实际补农金及村建基金存在相当大的差别,鳌江镇浦联村村民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在征地过程中,鳌江镇浦联村的几个生产队有空闲地、道路、河流、自留地都被无故无偿拿走,没有半点说法。直到后来,鳌江镇浦联村村民听说征地政策,到村委会和鳌江镇城建办查阅后,才了解政府征地给的补偿与但是村里发放的补偿存在很大的差别。对此,作为鳌江镇浦联村的一份子,认为鳌江镇外浦村的相关村干部藐视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以个人利益为先,其做法一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 看看现在的外浦工业区还有几家企业?该地现在根本没有创办企业,而是不断的开发建设为居民住房、商品房,谋取利益。这样一来,原本靠种地生活的村民,现今已失去了田地,政府又没有安排就业,又没有机会进企业务工,给村民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生活困难。 鳌江镇浦联村村民委员会自一九九二年以来的征地事务中,没有把征地事务向村民公开,村民怀疑有村干部找各种借口为自己敛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固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鳌江镇外浦村民委员会非但没有按以上法律办事,更甚至在村民要求查询征地相关账目的时候,现村干部没有给予提供。经查询发现鳌江镇外浦村就关于征地财务这一部分,账目及开出的相关发票十分混乱,询问相关村干部,其叶说不出个所以然。故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鳌江镇浦联村村民委员会对征地上的账目公开。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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