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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真TMD开玩笑-----不信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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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0: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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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0: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胖头酷鱼 于 2011-5-11 11:42 编辑

中国法律就是这样,弹性太大,垃圾一个屁话太多。还他妈最高法呢,一堆吃屎的。醉驾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到醉驾把人撞了就晚了,你知道哪辆醉驾的车会不会撞人?制定法律的初衷本身就是防止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让人们的心中有一种法律意识,而不是事后去惩罚某个人,你现在这么一搞,那当初还弄什么醉驾入刑?不都是屁话吗?出事的处理,没出事的减轻处理。中国现在最多只是个法制社会罢了,条条杠杠的法律倒是多,但是有多少条是认认真真公公正正的实施了?我呸!!!!就中国先阶段这逼样,还根本谈不上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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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1: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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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1: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到醉驾把人撞了就晚了,你知道哪辆醉驾的车会不会撞人?

点评

如此理论,拿刀的也马上要拘捕,你知道他拿刀是不是想杀人?等他杀人就晚了????  发表于 2011-5-14 11:50
最好把他全家都撞了  发表于 2011-5-1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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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1: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猪头当道,百姓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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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1: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NND,同样的醉酒驾驶,都没出多大的事情,要不要追究责任很大程度上不是都在法官的个人判断啦?垃圾法啊,什么叫权力,这就是权力,法律赋予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定谁谁是否构成犯罪!可叹的法制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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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啊,你怎么这么想大于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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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1: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妈混蛋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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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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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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