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8232|回复: 66

平阳社区侵犯名誉第一案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23 13: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阳不平 于 2009-9-23 14:32 编辑

                   起诉状



原告:平阳不平,男,汉族,系平阳第一社区网民,级别:秀才。
被告:探花,男,汉族,系平阳第一社区管理员。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成立。
      2、判决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一个月。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23下午13点23分,原告在平阳第一社区“红茶馆”发表了题为《不一定》的帖子,内容健康积极,旨在普及文化知识。然而作为管理员的被告回帖时用了侮辱原告人格的词语来造句:“楼主不一定是垃圾,但像楼主这样以偏概全的,一细看都是垃圾……”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力降低。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平阳第一社区《关于加强国庆60周年期间帖子管理的公告》第4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因此原告请求贵院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一个月。

     此致


平阳第一社区法院
                                  原告:平阳不平
                                  2009年9月23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3: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阳不平 于 2009-9-23 14:39 编辑


管理员


帖子3226 积分27230 魅力3  性别男 在线时间130 小时 注册时间2003-12-21
证据:


10楼


发表于 5 分钟前 | 只看该作者


平阳信息网★2009金秋全新改版!房产、资讯频道全面更新!



这个帖子版主删得不冤。删前我是看过的,前面一段话说“不一定”是没错,但后面跟的那大段话“都是……都是……”可一定得很哪,楼主把所有的政府公务人员一个不剩,全都打成贪官污吏了!

既然要咬文嚼字,请楼主也解释一下什么叫“都是”吧。我也仿照来个例句,供你参考:

(1)楼主不一定是垃圾,但像楼主这样以偏概全的,一细看都是垃圾……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http://club.wzp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512&extra=page%3D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3: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回事,和谐社会,大家的主题都是为了这个社会更适合人的生存,目的是相同的,吵什么,咦,在社区里也有吵架的。个人认为管理员有删贴的权力,如果想贴不被删,可以自己办一个或许叫“平阳自由社区”之类的。狠删“探花”的任何贴子,气死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LZ,同情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正常现象。  观察中... 3# 尘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力降低。"楼主可以认为探花的回贴伤害了你的感情,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你的社会评价力降低,反之很多人因此关注“平阳不平”,社会影响力得到极大扩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轻松轻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LZ不太懂互联网,较真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无聊,支持版主删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23 14: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发贴诉求,是非曲直任由社员公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社区动态|免责声明|隐私条款|联系我们|手机版|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 浙ICP备18042709号-3 )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245号

GMT+8, 2025-5-11 20:49 , Processed in 0.072470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