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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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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3: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联合向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联名银行借记卡。它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可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管辖范围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等管理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和银行借记卡业务等管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根据受托银行不同,分别为 “住房公积金灵通卡”(工行)、“住房公积金金穗卡”(农行)和“(住房)公积金龙卡”(建行)。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对象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本着自主选择的原则,在“住房公积金灵通卡”、“住房公积金金穗卡”和“(住房)公积金龙卡”中自主选择。职工一般应自行申请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亦可委托职工所在单位代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委托单位代领的,职工须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中填明。已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和“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的,必须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领取。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程序:(一)单位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二)单位组织职工准确、真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三)单位对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报送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如有职工委托单位代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单位还应一并提交代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委托书或协议书。(四)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单位统一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等资料后,经审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有关受托银行发卡机构。(五)各受托银行发卡机构根据分中心、管理部转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各受托银行发卡机构完成制卡后,通知职工本人或单位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如委托所在单位代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单位应自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银行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工本费。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第八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账户情况;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各网点及自助设备上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有关受托银行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上打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单。管理中心的有关分中心、管理部今后不再通过职工所在单位向职工个人另行发放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第十一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借记卡的所有功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帐户的使用,须遵守各受托银行有关银行借记卡的章程。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分别到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密码管理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受托银行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第十六条  为安全起见,职工在领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由本人携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受托银行的任一网点修改初始密码,不修改初始密码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只能办理资金转入业务,不能办理资金转出业务,也不能在自助设备和POS机上使用。第十七条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受托银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第十八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受托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或重写磁业务。 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姓名变更证明材料首先到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有关受托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根据受托银行的不同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  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受托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有关受托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职工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申请补卡的,应到有关受托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补卡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变更。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均注销的,各受托银行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二条  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按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到各受托银行储蓄账户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各自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今后,如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发表于 2009-7-25 0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这个话题最近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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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表格后面都印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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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不多就是可以自由得象在银行卡里去自己的钱一样便利了,因为公积金本身就是自己的钱,干嘛要给那些人赚这么多的管理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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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9: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话题最近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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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规范的地方也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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