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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广州日报:“购房门”官员已涉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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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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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门”事件中涉嫌官员,其行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正之风,而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涉嫌贪污受贿,对他们的处分就不只是补差价,而是退赃和依法查处。  似乎已“关门”的<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CE%C2%D6%DD">温州</span>“购房门”近日再起波澜,对政府作出“补差价”的处理决定,不少购房者纷纷喊冤,认为“差价款”不应该由他们出。因为他们都不是原始购房人,而是以市场价从政府官员和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关系户手中转买“二手房”的“下家”。  温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来已经有将近三个月的<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CA%B1%BC%E4">时间</span>了。从最初的<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CD%F8%C2%E7">网络</span>曝光,到随后官员的矢口否认,再到最近承认存在缺陷,短短几个月,“购房门”事件风波不断,整个过程也像挤牙膏一样,有一点外力,公众质疑一下,它就往前推进一点。直到现在,在政府限令补差价的决定出台之后,真相终于大白了——有官员在<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B5%CD%BC%DB">低价</span>购买安置房后,再直接提价转卖,从中获利。如其中一位购房者蔡先生,他通过中介结识卖家张女士,从其手中购得一套房子,先是付给张女士10万元定金,然后把169万元打入旧城改建指挥部所属的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剩下的21万元则按张女士要求汇到其丈夫的银行户头上,差价共31万元。后来得知张女士的丈夫是位县级政府官员。  审视从“购房门”到“差价门”的推进,不难发现,整个事件暴露出了两个事关部分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table class="t_table" cellspacing="0">

[tr]
[td][/td][/tr][/table]  其一,那些官员最初究竟是以什么手段取得安置房的购买资格?现在看来不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和领导关系好,付上几万元订金,即可拿到;另一种则是领导直接参与,将房子授权给某个得力“助手”,然后由“助手”操作,再分摊利润。这两种途径实质都是利用职权,通过暗箱操作,瓜分国有资产。因为安置房本质上是政府的资产,应该拿出来公开招投标,而不是私下非法获得。因而,隐藏在其中的“购房猫腻”,揭露的是一些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种腐败行为实质上与贪污无异。  其二,部分官员以低价购买安置房后,再以高价<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B3%F6%CA%DB">出售</span>,从中赚取差价,到底是种什么行为?不妨看看党纪国法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2007年,“两高”颁布有关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BC%DB%B8%F1">价格</span>向请托人购买房屋、<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C6%FB%B3%B5">汽车</span>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很显然,温州“购房门”事件中的官员已涉嫌违法违纪。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购房门”事件中的涉嫌官员,其行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正之风,而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对于他们的处分就不只是补差价的问题,而是首先要退回卖房所获得的全部赃款,不应该购得的房屋也应该按照相关渠道退还。然后再对其问责,问责还不能仅仅是通报批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应进入司法程序,依法查处,对党员干部还要进行党纪问责。惟如此,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遏制一些干部的非法获利冲动。否则,类似的事情就有可能再次上演。  温州“购房门”事件,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然而,到目前为止,对“购房门”的处理决定还只是要求补交差价,且这种补差价还有将官员腐败成本转嫁给二手房购买者的嫌疑。安置房到底如何安置,且让我们拭目以待。(李龙)
发表于 2009-6-15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让温州纪委查吗,这样不是等于白搭,应该让省厅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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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纪委查温州官员……买房子的人里多少人是纪委 公安 检察院 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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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21: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66wz.com/viewthread.php?tid=477162&amp;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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