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欺诈问题的公开信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您们好! 我们是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华庭锦秀苑”的业主们,我们于2011年前后购买了温州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盘,现交房期间发现很多问题: 第一点,《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欺诈和重大隐瞒等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1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请看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这合同本身规定的6月31日是有问题的,6月就没有31日这一天,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再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1.(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是2013年9月27日收齐的。(逾期时间:6月30日一天,7月一共31天,8月31天,9月27天,共计90日)根据条款,我们业主强烈要求执行合同条款,解除合同,退还买受人所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更为恶劣的是当初在合同签订时,房开根本没有履行告之义务,以办理银行贷款问题为由叫我们快速签字,诱导业主无法全面详实的查看合同。 第二点,房开在宣传时一再宣称这是一个高层楼盘。(请看附件:“宣传资料”和“商品房销售标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沙盘”)可是在交房时我们发现竟然还有两幢6层的小高楼一并划入到小区。这是明显的欺诈和更改规划设计。我们强烈要求房开公司根据合同,做好围墙隔绝这两幢小高层的随意进出。再者这两幢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写的是“兴达花苑”,而我们所购买的和证件上(土地证和房产证)显示的只有“华庭锦秀苑”,这是房开公司的随意更改小区,我们业主要求房开公司立即做好围墙。 第三点,请查看附件“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3号(2009年9月24日)。“会议通过了批准和温州锦秀房开公司开发的“兴达花苑”项目给予认可,同意按调整后容积率进行开发;鉴于温州绿洲房开公司开发的104国道3号地块商住楼项目两次增加容积率周边住户强烈方队并被列为市规划信访案件,因此对该项目容积率调整不予认可。”我们购买的合同和证件上所写的是“华庭锦秀苑”,而非“兴达花苑”。房开所有的宣传资料也说明我们购买的是“华庭锦秀苑”。而平阳县政府所批准的是“兴达花苑”项目,因此也就没有房开公司狡辩所谓的一期,二期之说。因为那只是两个楼盘,一个开发商罢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也佐证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对这两个小区进行分割,做好围墙。根据合同,给予业主们一个完好的小区,而不是现在的毫无管理,电动车、无关人员等的随意停放和进出。 第四点,房开公司自知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事项,理亏。在暗地里偷偷摸摸的办理了2幢401室业主退房的事项(请查看房管网)。既然2幢401室的业主可以退房,为什么我们要求根据合同来退房,房开公司不予受理,这是什么理由,什么法律?请政府部门替我们主持公道。 第五点,房开随意更改小区商住性质。未经业主和取得相关的手续情况下,将1幢和2幢的部分住宅卖于宾馆,严重影响了小区的进出安全和小区品质。我们业主恳请有关部门立即调查,查处此种没有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小区的住宅性质。小区的绿化严重的不一致,所种的植物和宣传时有严重的不一致,绿化率达标的文件也无法提供。 我们所有的业主在这恳请相关部门,秉公处理,明察秋毫,依法办事。对温州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一个彻底的调查,让业主们早日入住,取得合法的权益。 “华庭锦秀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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