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证,是否合法?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办人员与蔡美凤相勾结,伪造建房手续,违法办证,侵害黎月瑛权益, 住建局却称此为依法行政! 黎月瑛于1985年5月20日向姜某某购买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西坑路22号房屋。1990年,黎月瑛和隔壁邻居王某某、叶某某一起打报告申请拆建西坑路三间房屋。经当年规划局批准,获准拆建,并填写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但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当年是房管处)却在1994年6月将在黎月瑛所拥有的西坑路22号房屋的后半间登记给了蔡美凤,(注:黎月瑛和蔡美凤系姑嫂关系。)2001年换证,产权登记证号为:01A0063940。黎月瑛在2013年3月方才知道平阳住建局将西坑路22号房屋的后半间登记给了蔡美凤。现黎月瑛已经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在庭审中,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为,一间单独的房屋登记两个房产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本人黎月瑛认为自已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平阳住建局不要一昧推卸责任,如实回答以下问题: 1、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手续,包括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必须申请人本人填写,但黎月瑛的申请表格中未经黎月瑛同意,却添加了蔡美凤的名字,且经过涂改。这是为什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就是黎月瑛一个人申请,为什么添加了蔡美凤的名字,且加盖规划局校对章?这是为什么? 3、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了平阳住建局向蔡美凤颁发房屋登记证书所依据的《西坑路22号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书》是伪造的。难道这也是平阳住建局办理蔡美凤房产证的依据? 4、蔡美凤所谓的“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所依据的四邻止界的签字根本没有经过四邻签字同意(此为必须附以与有关四邻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审查,签具意见)。颁发的产权证的依据都是复印了黎月瑛产权登记档案的材料。这是为什么? 5、西坑路22号房屋的是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一间落地房),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产权证,但平阳住建局却登记了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权证(证号分别为:01A0063940和01A0063790)。这是为什么? 6、即然是两个独立的产权证,那为什么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不独立申请,为什么蔡美凤的名字是加在黎月瑛下面,还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什么不独立办理,蔡美凤的名字也是加在黎月瑛后面(并且加了校对章),蔡美凤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均是复印于黎月瑛房屋申请登记的档案中(一般人是不能复印住建局办证时所依据的材料的),这就说明当年的经办人员和蔡美凤是相勾结的,是有问题的,请问住建局敢公开让纪委介入调查当年的经办人员吗?平阳住建局能否对当年办理蔡美凤申请房屋登记时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如果没有住建局的经办人员的帮忙,黎月瑛的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上能加上蔡美凤的名字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加上蔡美凤的名字吗?能否复印黎月瑛档案中的部分材料作为其办证时所需要的材料吗?没有这些如果,你蔡美凤能否名正言顺的办理房产证吗? 7、就算是蔡美凤和黎月瑛是共同申请人登记房屋权属的,平阳住建局不将此作为共同共有登记,办理共有证,反而登记了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权证。这是为什么? 8、平阳住建局在向蔡美凤颁发房屋登记证书后,不进行公告,这是为什么? 对于以上诸多疑点,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没有做出过解释,反而认为,这样的“一房二证”(独立产权)登记行为是合法的,称此房屋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世纪八十年代房屋登记的有关法律是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 根据1987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和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第六条“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者,除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并按统一格式填报申请书外,还须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证件:(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和征地证件;翻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改建、征地、用地证件。(二)购买、赠与、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赠与书、协议书或契证。(三)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遗嘱、分家析产单、分割单或契证。(四)价拨、征购、没收接管等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以及第九条“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对房屋进行丈量、绘图,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凡房屋所有权清楚、证件齐全、经公告无异议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旧证同时作废。”规定,房屋登记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经公告方可登记发证。但蔡美凤的“房屋”全部是在伪造内容办证,并且也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平阳住建局为什么会予以登记?登记前为什么不公告?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从头到尾都没有对一间房屋能登记两个独立房产证的内容。平阳住建局都是这样“依法行政”的吗?一房二证更是史无前例。对此我实在不敢苟同,请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第一社区公开作出回答! 举报人:黎月瑛、蔡益明 手机号码:15658583053 15858035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