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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证,是否合法?住建局经办人员与人勾结,伪造证据,违法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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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二证,是否合法?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办人员与蔡美凤相勾结,伪造建房手续,违法办证,侵害黎月瑛权益,
住建局却称此为依法行政!
黎月瑛于1985年5月20日向姜某某购买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西坑路22号房屋。1990年,黎月瑛和隔壁邻居王某某、叶某某一起打报告申请拆建西坑路三间房屋。经当年规划局批准,获准拆建,并填写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但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当年是房管处)却在1994年6月将在黎月瑛所拥有的西坑路22号房屋的后半间登记给了蔡美凤,(注:黎月瑛和蔡美凤系姑嫂关系。)2001年换证,产权登记证号为:01A0063940。黎月瑛在2013年3月方才知道平阳住建局将西坑路22号房屋的后半间登记给了蔡美凤。现黎月瑛已经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在庭审中,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为,一间单独的房屋登记两个房产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本人黎月瑛认为自已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平阳住建局不要一昧推卸责任,如实回答以下问题:
1、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手续,包括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必须申请人本人填写,但黎月瑛的申请表格中未经黎月瑛同意,却添加了蔡美凤的名字,且经过涂改。这是为什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就是黎月瑛一个人申请,为什么添加了蔡美凤的名字,且加盖规划局校对章?这是为什么?
3、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了平阳住建局向蔡美凤颁发房屋登记证书所依据的《西坑路22号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书》是伪造的。难道这也是平阳住建局办理蔡美凤房产证的依据?
4、蔡美凤所谓的“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所依据的四邻止界的签字根本没有经过四邻签字同意(此为必须附以与有关四邻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审查,签具意见)。颁发的产权证的依据都是复印了黎月瑛产权登记档案的材料。这是为什么?
5、西坑路22号房屋的是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一间落地房),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产权证,但平阳住建局却登记了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权证(证号分别为:01A0063940和01A0063790)。这是为什么?
6、即然是两个独立的产权证,那为什么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不独立申请,为什么蔡美凤的名字是加在黎月瑛下面,还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什么不独立办理,蔡美凤的名字也是加在黎月瑛后面(并且加了校对章),蔡美凤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均是复印于黎月瑛房屋申请登记的档案中(一般人是不能复印住建局办证时所依据的材料的),这就说明当年的经办人员和蔡美凤是相勾结的,是有问题的,请问住建局敢公开让纪委介入调查当年的经办人员吗?平阳住建局能否对当年办理蔡美凤申请房屋登记时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如果没有住建局的经办人员的帮忙,黎月瑛的城镇个人建房申请表上能加上蔡美凤的名字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加上蔡美凤的名字吗?能否复印黎月瑛档案中的部分材料作为其办证时所需要的材料吗?没有这些如果,你蔡美凤能否名正言顺的办理房产证吗?
7、就算是蔡美凤和黎月瑛是共同申请人登记房屋权属的,平阳住建局不将此作为共同共有登记,办理共有证,反而登记了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权证。这是为什么?
8、平阳住建局在向蔡美凤颁发房屋登记证书后,不进行公告,这是为什么?
    对于以上诸多疑点,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没有做出过解释,反而认为,这样的“一房二证”(独立产权)登记行为是合法的,称此房屋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世纪八十年代房屋登记的有关法律是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
    根据1987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和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第六条“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者,除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并按统一格式填报申请书外,还须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证件:(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和征地证件;翻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改建、征地、用地证件。(二)购买、赠与、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赠与书、协议书或契证。(三)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遗嘱、分家析产单、分割单或契证。(四)价拨、征购、没收接管等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以及第九条“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对房屋进行丈量、绘图,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凡房屋所有权清楚、证件齐全、经公告无异议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旧证同时作废”规定,房屋登记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经公告方可登记发证。但蔡美凤的“房屋”全部是在伪造内容办证,并且也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平阳住建局为什么会予以登记?登记前为什么不公告?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从头到尾都没有对一间房屋能登记两个独立房产证的内容。平阳住建局都是这样“依法行政”的吗?一房二证更是史无前例。对此我实在不敢苟同,请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第一社区公开作出回答!
举报人:黎月瑛、蔡益明
手机号码:15658583053
158580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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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09: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一人换几个马甲在这里象个骂街的泼妇一样只能贬低了你自己,是非错对难道法院不会公断吗。{:soso_e148:}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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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网友们的关注,我向大家先说明几件事!1、法院到目前还没判,法院考虑的是起诉时间有没过,毕竟是行政官司,会有行政干预!法院也很为难,她在审理过程中也知道对方伪造证据,已得到证实! 2、我也不想为难...  发表于 2013-5-2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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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陈年事,姑嫂不合把它翻。是非自有法院断,发到社区也枉然。  发表于 2013-5-27 16:42
举双手赞同: 1
现在都是楼主一面之词。帖子里说已经庭审了,住建局哪怕理亏肯定会说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是中立者,判决结果和依据楼主却没有公布可疑。  发表于 2013-5-2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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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4: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局工作的监督!
黎月瑛诉讼平阳县房产管理处在1994年6月将坐落昆阳镇西坑路22号半间房屋登记给蔡美风所有,该行政行为的作出距今已近20年,现该案件平阳县人民法院正在庭审当中,须待法院审理查明后,我局再将有关情况向各位网友作出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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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2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建局不敢在第一社区作回答,那就是心虚的不得了!一味的逃避有什么用?躲的初一躲不过十五!再不回答就在各个媒体暴光,电台,新闻,微博等等!网络这么发达,我不相信能让这事就此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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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11: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3-5-24 08:58
【西坑路22号房屋的是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一间落地房),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产权证,但平阳住建局却登记了两 ...

住建局一直在逃避问题,更可笑的是居然说自己合法办证?里面什么都假的叫合法?你住建居敢查当年经办人员吗?还是查了发现有很多连带关系?所以就包庇?你们要造成多少的冤假错案?
那我们人民财产就任由你们宰割吗?我们人民以后怎么信任你们这些父母官???????????

点评

点评是复制的,没来得及删除【那我们人民财产就任由你们宰割...】这段。住建局说自己合法办证。我怀疑你那房产证里的面积就是分割了以后的面积。  发表于 2013-5-24 13:22
住建局说自己合法办证?你那房产证面积是多少?包括俩人的面积?如是,不管里面什么都真的假的。也不管经办人员有没有错或连带关系?住建局应该也是违法了。 那我们人民财产就任由你们宰割...  发表于 2013-5-2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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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22:35: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辛辛苦苦挣点钱,用一辈子积蓄建套房子,房子是我们的命根子!可就因为你平阳县住建局经办人员想搞点外快把我房子一半办了本房产证给别人也从未告之我。违法办证!简直要了我半条命!本人是一位退休的残废军人!又患有重病长期吃药打针维持生命! 老婆、儿子都没工作,现 还有一个年幼孙子,靠我拿点退休工资维持生活!请市政府领导能引起重视!可怜下我这曾经为国家付出自己青春的军人!请各媒体、网友们支持关注!温州703804也有!本人谢谢你们!一定要住建局查当年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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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6: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非自有法院断,发到社区也枉然。
二十年前陈年事,姑嫂不合把它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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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6: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肯定还有你们2人的纠纷。负责的话,另一申请人就是诈骗。。直接起诉他诈骗罪就行了,让他坐牢就行了。不用说什么一房2证了,还来这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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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7: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人呀!几十年了到今天才发现登记错了,我看不是吧!是你一家人想独吞吧,家庭矛盾把别人牵连卑鄙(个人分析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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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8: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起诉,又何必发到网上?

还是相信法院给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点评

一定是官司打不赢,想借社区影响翻身,我看没什么用。  发表于 2013-5-2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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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8: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黎月瑛和蔡美凤系姑嫂关系,估计内有乾坤,具体不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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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8: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坑路22号房屋的是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一间落地房),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产权证,但平阳住建局却登记了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权证(证号分别为:01A0063940和01A0063790)】【1994年6月将在黎月瑛所拥有的西坑路22号房屋的后半间登记给了蔡美凤,(注:黎月瑛和蔡美凤系姑嫂关系。)2001年换证,产权登记证号为:01A0063940。黎月瑛在2013年3月方才知道平阳住建局将西坑路22号房屋的后半间登记给了蔡美凤。】————————————————如是事实,房管处涉嫌违法办证。如果是后来家庭纠纷,姑嫂重新分房产,无论办理共有证,还是登记了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产权证。都必须把先登记的01A0063790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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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09:25: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旗袍 发表于 2013-5-24 08:24  既然已经起诉,又何必发到网上?   还是相信法院给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住建局就违规办证的问题,不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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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9: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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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09:28: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夜游神 发表于 2013-5-24 07:57  死人呀!几十年了到今天才发现登记错了,我看不是吧!是你一家人想独吞吧,家庭矛盾把别人牵连卑鄙(个人分 ...

不管多久,住建局也应该就违法办事作出答复,而不是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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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11: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敢问一房两证已经是犯法,住建局为什么迟迟不查经办人员?里面有什么猫腻?还纵容犯罪了呢?你敢让纪委介入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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