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和大家讨论一下:《学校提前放假是否应具有告知家长的义务》
我不是律师, 也不是法律人士。先拿前车之鉴与大家讨论:
1:法律界人士赵先生则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由于该学生还是未成年人,学校对其应有管理监护的义务。学校擅自提前放假,但未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致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没有及时转移到家长一方,从而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缺位。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闻:学生游玩不慎溺水身亡 家长炮轰学校提前放假
http://edu.qq.com/a/20060511/000103.htm)
2: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唐律师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两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有管理监护的义务。学校在正常上课期间突然放假,又未及时通知家长,致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没有及时转移到家长一方,从而导致监护缺位。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律师说,学生年龄太小,学校不能因为已经告知学生就能免责。当然,家长也有一定的责任,在管教方面做得还不到位。(原闻:马山两名小学女生溺亡 教育部门认为不负主要责任 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00330/newgx4bb14686-2827831.shtml )
个人观点:
这两则新闻都对学校提前放假,而未及时告知家长做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我个人也认为学校虽然不用负主要责任,但是也存在对未成年人管理监护移交至法定监护人之间导致的监护缺失。也需要付相对较小监护缺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