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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7号撞上大桥调查结果 相关单位和人员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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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06: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起事故,被认定为一般等级事故。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由于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未向引航机构提供“明珠7号”完整准确的船舶数据,温州港引航中心依据错误的船舶高度数据编制拖带方案。拖带作业过程中,引航指挥人员对船舶高度产生怀疑时,没有采取停船核对等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最终造成船舶顶部建筑物触损温州大桥箱梁的责任事故。 
    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公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温州港引航中心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作为本次拖带作业的方案编制负责人和拖带作业的指挥人,是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建议对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王某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调查组建议对温州港引航中心负责人张某处以一万元罚款,扣留证书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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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3: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万元的罚款
太神奇了 相关部门处罚的力度超大,你们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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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4: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钱,随便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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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4: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一万元,吃餐饭也不够,早知道是罚1位数(万元),法人代表也不用东躲西藏了。

点评

没有入账缴国库的估计是这个的N倍,这个是台面的账目  发表于 2012-7-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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