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9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
1.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
3.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4. 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
5. 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
6. 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 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8. 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9. 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10. 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其户口尚未办理的子女。
11. 与本村社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未再嫁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2. 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已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3. 原非产户及其子女户口—本村的,且长期居住在本村,有口粮田的,该非产户及其配偶和子女享受全额股权。
14. 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5. 独生子女中独子户享受1.5份股权,独女户享受2份。
16. 已办理结婚手续的女儿户可享受1名上门女婿及其子女(该上门女婿必须在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入女方家)。
17. 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享受全额股权。
18. 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
19. 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