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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阳任我行

宠物狗丢失,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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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0: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窝心 发表于 2011-8-16 08:30
不好意思,我不是警察,我只是个天朝最底层的劳动人民,我爱看法律书那是我比你就勤劳那么一点点,我虽然 ...

      呵呵,别这么气急败坏嘛{:soso_e120:},我就说了几句就这么口不择言了吗?哇哇叫的是你吧{:soso_e113:}?!你是什么身份关我什么事?我是法盲??我犯法了吗?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吗?不懂就是法盲?那为什么那么多的朋友回帖都说警察的处理方法不对啊?那他们都是法盲吗?公正不公正大家说了算,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不要以为你多看了法律书就是有脑子就勤奋努力了(看来您还是比较喜欢吹牛的{:soso_e120:}),人家不看法律书籍就是法盲?那我想中国有几亿个法盲,我是他们中的一员,只要我不犯法,我并不觉得可耻啊,我暂时发言完毕,谢谢您了{:soso_e183:}

点评

哈哈,气急败坏的不是我是你哦,我只是十分平静地表达我的看法,楼主,我还是希望你能让你不平静不冷静的大脑平静以及冷静下来,然后看清这个事情的始末。恭祝您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11-8-1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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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4: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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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4: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8-5 23:15
窝心?我看您还是该叫窝火吧?回那么多贴您不累吗?那个警察?还不如直说您就是那个警察或他的亲戚朋 ...

既然是做皮肉生意的,那就天天打110报警吧。。
让他们混不下去。

地址说出来,大家有空都打下,反正110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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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4: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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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4: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最好找律师咨询下,如何有效证明狗狗是自己的,
只要能证明,人证物证皆可,
你就有权力强制要回,不回就起诉,法院也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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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7: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凰子 发表于 2011-8-16 14:12
既然是做皮肉生意的,那就天天打110报警吧。。
让他们混不下去。

       谢谢你,看来社区里还是卧虎藏龙的,不像某些人说自己看了多少多少法律书,却不懂装懂,道理讲不出一个只知道哇哇叫,还要炫耀吹牛,有些人不用说也能让人理解是不是懂法律的。
    那家店就在老昆阳镇府路口左拐,原来“大人妈饭店”的隔壁,那女的每天都坐在门口的,我只要路过几乎都能看见她,呵呵!冤家路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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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7: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8-16 17:06
谢谢你,看来社区里还是卧虎藏龙的,不像某些人说自己看了多少多少法律书,却不懂装懂,道理讲不出 ...

       平阳的警察是真不知道还是装不知道啊,平阳红灯区那么多,那么公开,却没人管?还是不敢管?我怎么听说每个红灯区都有黑社会罩着啊?真的假的?怕怕!!!!!!!{: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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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3: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8-16 10:29
呵呵,别这么气急败坏嘛,我就说了几句就这么口不择言了吗?哇哇叫的是你吧{:soso_e1 ...

{:soso_e142:}哈哈,LZ说的太好了,我也是那几亿个中国人之一哦,我就是不爱看这类书,我也是法盲吗?爱看法律书就是勤奋努力了吗?我看这位窝心兄台是脑子进水了吧!{:soso_e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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