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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食品安全法》保护的究竟是什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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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6: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口工商抽检农夫山泉产品的争议和风波发生后,围绕海口工商是否有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就面对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实时发现的食品安全危险性嫌疑,执法部门应否采取即时的防范措施来避免不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性发生,在人民生命安全危险性与企业利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价值序位上,在科学地随机处置属地食品安全问题与权衡社会利益尤其政治影响时延宕问题解决,造成食品安全事态恶化两种处理问题的态度上,《食品安全法》所占的角度和立场是什么?应该拷问一下了。        一部《食品安全法》颁布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吗?它的核心目的就是维护处理事件的安全性和可控制性,而不是直接立足于保护食品安全。控制食品安全的“发布权”——草案修改2次,都不能掩饰这个根本目的和真实嘴脸。
      食品安全不安全,消费者最有发言权;预警不预警?信息开放和新闻自由言论监督最具有时效性和发言权;没有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就是一句空话,无法防止企业与官场的竞技和交易,政治利益就会永远大于食品安全消费者的生命利益。
       《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要设立官方垄断的发布权?就是接受了一不小心,新闻审查疏漏造成被《兰州晚报》记者挤破三鹿脓包那样沉痛的教训。脓包太多了,是不允许随便挤破和盲目治疗的,中国最多的最贱的就是P民,吃死一些P民有什么大不了的?现在,有关企业的传声人员、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都在大讲特讲《食品安全法》的“法律”程序来指责海口工商盲目发布消费警示的“罪过”,可是人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把水的问题换成一年前三鹿奶的问题,仅仅在涉嫌和初发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卫生部来处断——卫生部敢及时发布吗?能在事态没有恶化前发布吗?
      本来食品安全危险一般是不会发展到必须要惊动朝野的大事件的结局的,试想如果消费者都长人胃和人脑袋的话;监督和检验机构都是独立工作而不受请示汇报的“发布权”控制的话;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是开放的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的话;有这三个正常条件,小小的食品安全危险就在萌芽和始发当地迅速发现灵敏得到处置和解决了;怎会层层请示,层层官僚与企业交易媾和,最后被和谐到三鹿事件由人民和政府承担不可挽回损失这样的后果呢?依照市场调节的法治规则,即使哪个新闻媒体或检验机构不顾事实或非法操作或不负责任,其行为自然因为立即受到被侵害企业的侵权之诉,公开赔偿而受到惩戒和遏制的。用市场调节的敏感性、时效性、属地性实时监督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其最大优越性就是不拿老百姓自己人命关天的事来给官僚机构与企业交易作筹码,政府在问题始发地和始发时就算清和解决了人民利益和政治利益加减的算术题。
      所以不是海口工商有没有发布权的问题,而是照《食品安全法》的本意他根本就不能发布的问题。执法部门互相打斗撕咬,各自为部门利益做些表面文章,实在愚不可及!有违人大为名其实官僚立法的本旨和初衷。
      现在通过海口工商事件和实践,看看《食品安全法》的真实嘴脸和本来面目暴露出来吧?它的运行机制包含以下要训:
      第一、食品安全不安全,新闻监督和消费者是绝对无权随便发布信息和胡乱发现并说话的;在没有死人和波及到全国发生实际的严重损害前,公众是无权知情和自主防范的。
      第二、食品安全只是政府监管范围的事,不是随便什么人或老百姓插手要管的事;任何个人和单位尤其是行政执法监管部门未经汇报上级或未经请示生产企业认可与斡旋复核,不得实时和即时公开危险信息;
      第三、积极作为,监管发现食品危险信息者,自身获得危险并且活该;选择采取唯一合理的紧急处置预警措施公   开  信 息者,有罪;
      第四、《食品安全法》真正保护的是影响维稳的信息发布权和信息处断权官僚体制的安全,而不是及于食品安全的实时性、危险性和预警性考虑的。
      第五、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权和对企业及执法机关的监督权,行政监管就会变成钱  权交易和官  商合谋的最后和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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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6: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闭门造车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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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9: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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