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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9: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爆料] 平阳房地商行贿三名县长一审获刑五年1#
发表于 2010-11-11 07:37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正义网浙江11月10日电(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瑞宣)一名房地产商用了71万元行贿三名县长,并导致三名受贿者落马,不过行贿者自己也难逃刑罚。11月8日,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式武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浙江省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黄式武现年59岁,是浙江省平阳县当地比较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商,原系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平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黄式武于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间,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在一些房地产项目开发上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负责人黄式武向时任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安波(后担任县长)、平阳县常务副县长徐定锦、平阳县鳌江镇镇委书记施曙亮、平阳县副县长吴存忠行贿,金额共计71万元。在此之前,黄安波、徐定锦、施曙亮、吴存忠四人均已被判刑。
  此外在2008年11月17日,时任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黄式武为了个人投资需要,由其妻子温美雪向公司借款700万元,经黄式武签字审批后,从公司支出该笔款项被黄式武投资入股平阳恒信小额贷款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计人民币7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黄式武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式武利用其担任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黄式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发表于 2010-11-11 19: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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