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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加强法制监管 让医疗事故鉴定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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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09: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起,打伤医生5人。
  可以说,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极难化解。而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不得力,又加剧了矛盾。
  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医方几乎掌握了所有信息,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二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患者最终只能通过“闹”来解决问题,这成为一些患者的惯有心态。
  二是在医学会等组织进行鉴定的基础上解决。但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医学会等组织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下的机构,其组成人员大多为医院的在职医生,因此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患者及社会的广泛质疑。
  三是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过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医患双方都难以承受。另外,虽然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可依据审判实践经验、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但由于受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很少具备医学知识,其审理案件时一般还是会以医学会的鉴定材料为主要证据,因此判罚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了患者的质疑。
  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都离不开鉴定这个环节,鉴定中“裁判员”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这样的: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虽然专家库中专家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又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医学会鉴定专家要想做出公平客观的鉴定,其“超脱”的难度实在太大了。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力,最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和升级。
  实际上,不管是“近亲鉴定”还是“手足鉴定”,关键在于要对鉴定加强法制监管,尽可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对此作过专门阐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否则,就是鉴定牵着审判的“鼻子”走,是鉴定人员代替法官行使审判权。
  另外,要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组建一个既掌握医学专业技术,又能够“超脱”各方利益的鉴定机构,应该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发达国家借助医疗责任险把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的做法也可借鉴。在医疗责任险得以推行的理想模式下,可以避免大量的过度检查等行为,医生可以从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工作。但要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运行效果,必须由政府、医院、患者等三方合力,建立起专业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经济责任转移机制。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2007年7月3日)
发表于 2009-12-11 10: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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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0: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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