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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狗日的”不能跑进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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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0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妇女报》等单位发文,公函长达15页,标题是“成德林———一条披着记者“羊皮”的狼》,内容是描述《中国妇女报》湖南记者站工作人员成德林有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有“疯狗”、“瘟神”等字眼;还借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之口骂成德林“狗日的”等。日前被当事人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法院10月26日受理了此起名誉侵权案(11月6日《成都商报》)。
“狗日的”是民间常用的一句骂人话,但因为粗俗一直难登大雅之堂。而在官方语言中,“狗日的”更是忌讳用词,你见过哪个政府或部门使用“狗日的”进行交流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京作家刘恒写过一部短篇小说,名字叫《狗日的粮食》。这部小说不但名字独特,内容风格也独特,刘恒因此而引起了文坛关注。可见,“狗日的”一词虽然粗俗,但只要使用恰当,还是能引起意想不到的轰动的。
大概石门县委宣传部也是想借用“狗日的”一词来制造轰动效应吧?不过,作家刘恒写作《狗日的粮食》,是把心中的愤怒撒向粮食,粮食不会说话,也没有做人的尊严,所以他并没有因此而被粮食告上法庭。石门县委宣传部就不同了,他们利用“狗日的公权”,将“狗日的”公然写入公文,并公然指向了作为公民的《中国妇女报》工作人员,这就构成了侮辱,引起名誉侵权官司,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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