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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进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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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轻风细雨 于 2009-10-10 10:59 编辑

刑事案件庭审进山村
《平阳新闻网》2009年10月10日 - 9:21
    一起简单的失火案件,一次特殊的庭审活动。日前,县法院将审判庭“搬”到85岁的被告季某家中,在贯彻落实司法为民、体现司法的人性关怀的同时,更是给当地的百姓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宣传课。

  今年1月1日,晓坑乡高堡村85岁高龄的季某上山烧制火泥灰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该乡牛笼山的村民集体马尾松树林。经县林业局鉴定,火灾过火面积424.5亩,烧毁森林274.5亩,烧毁马尾松蓄积343.4立方米,林木损失价值87986元。1月13日,季老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烧毁过的地方补植了树苗。

  据了解,晓坑乡地处我县西部偏远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3.8万亩,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森林火灾。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一方面考虑到被告人季某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无法独自到庭接受审讯;另一方面为了给当地的百姓进行法制宣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便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季某的家里。该做法得了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

  庭审当日,当地村干部组织了百余村民前来旁听,季某则在亲属的搀扶下坐在椅子上接受庭审。由于季某目不识丁,主审法官同时使用普通话及当地方言进行审讯。鉴于季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最后法院判决季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之后,主审法官以案说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分析了失火案件多发的原因和预防失火犯罪的对策,以及失火犯罪的法律后果,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法制宣传课。

  据了解,为了能够充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将继续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开庭,以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0 11: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的是:某天某人不小心杀了某年轻美丽少妇的儿子,去投案自首前,他说我再与你生一个儿子。。。。
法院也会轻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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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2: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散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失火罪能相提并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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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2: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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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4: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都85岁了。如果不判缓刑的话,那不老在牢里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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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5: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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