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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水头]远东股权案大解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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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06: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族企业应当在什么基础上解决恩怨情仇
  评论员 周虎城
  家族企业并不意味着只需要遵守家法,而不需要遵守国法,无论什么企业,其经营的底线都是不违背所在国法律。同样,法律也必须保护企业家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所得,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
  皮革大王王敏被亲属强送精神病院的遭遇并不是第一起。广州一个千万富豪何锦荣也有过类似遭遇,只不过强送王敏的是他的兄弟和父母,而强送何锦荣是其妻子,但原因都是一样的:争夺家族财产。家族企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几乎是司空见惯的,有的矛盾因为企业不断发展而被暂时掩盖,有的矛盾由于要维持对外形象而被刻意造就团结假象,但被掩盖的矛盾和被假造的团结迟早会爆发。王敏事件如此,香港巨无霸企业新鸿基集团也是如此,去年5月15日,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郭炳湘“被下台”,由其两位弟弟实际代行其权,而之前,他已经“被生病”三个月,豪门家族恩怨由此广受外界关注。
  家族恩怨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是一幕常演常新的戏,只要有家族企业,便会有家族恩怨。可是,家族恩怨并不必然爆发,也并不必然非要弄出精神病不可。世界上依然有许多历史悠久的家族企业,譬如福特、洛克菲勒等家族企业,非但没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倒下,也没有因家族矛盾而分崩离析,反倒日久弥新,成就百年大计。这当然是家族企业的理想状态,但理想状态能否成为普遍状态,却是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以福特公司为例,上世纪20年代,当老福特着手证明其无需经理人的假设时,通用汽车公司总经理斯隆在实验一种相反的假设,结果通用汽车公司在5年内成了美国汽车工业中的领先者,而福特的优势被一步步缩减。1940年代,老福特已经老态龙钟,唯一的儿子又不堪重任,他只好选定孙子担当福特二世。亨利·福特二世上任以后,把斯隆的假设重新付诸实验,他亲自请来了原任通用汽车公司的副总经理布里奇、后任美国国防部长的麦克纳马拉、世界银行行长查尔斯。桑顿等“蓝血十杰”,重新整顿了福特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确定以后,到了 1950 年,公司利润高达 2.6亿美元,福特再次站立起来。为什么呢?有人说是因为福特家族关系简单,不涉及庞大的遗产争夺,但更关键的其实是福特二世巧妙地将企业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虽然家族企业的性质未变,但已经由家族经营转变为典型的现代公司治理。
  皮革业目前是民营企业一统天下,而民营企业基本上是家族企业。皮革大王的遭遇既是家族矛盾引起,也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尚未健全的表现。如果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立,那么,把王敏送进精神病院并不必然会取得对公司的全面掌控权,因为企业所有权持有者也不能单方面无条件毁约。这就给家族冲突各方留下了博弈余地。福特的例子已经说明,家族企业与现代公司治理之间并没有非此即彼的矛盾,而是可以融合贯通的。
  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家族企业都适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也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仍然采用家族制而获得成功,这说明不能贸然否定家族制,尤其是在国内市场经营环境和法治环境尚存种种问题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往往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这和国外的企业环境显然是大不同的。对于创业者来说,家族制是必然选择,职业经理人不是来创业的,其职责是在守业的基础上壮大企业;但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淡化家族制也就摆在了台面上。如果仍然采用血缘化、亲缘化管理模式,由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权力博弈便不可避免地出现。皮革大王王敏虽然已经开始进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但毕竟还处在初期,改造尚未彻底完成,这就给了其家族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不过,就是这尚未彻底完成的改造也发挥了作用,王敏能够成功脱身精神病院,公司能够保持平稳发展,仍然与其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有较大关系。
  问题在于,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有些矛盾并不是有了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就能够完全化解。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来没有包治百病、无往而不胜的制度。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如果存在于一个不尊重制度的公司,即使制度建设再完美,还是发挥不了作用。家族企业更需注意这一点,在大家协议建立制度之后,都应当遵循制度游戏,而不能破坏规则。规则被破坏的示范效应是极其负面的,今天,你可以破坏规则、强行送精神正常的家族成员去精神病院,而不受法律惩戒,那么一旦此法传播开来,形成“谁先动手谁获胜”的潜规则,家族企业岂非需要人人手持“经医院鉴定,本人精神正常”的护法文书,方可以一解后顾之忧?王敏的遭遇说明, 当前中国社会的法治环境还存有一些漏洞,这种漏洞对于整个法制建设来说,也许是细微的,但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却可能产生新的精神恐怖。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危险并没有消失,就业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要想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解决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问题。这种发展环境,不是说要求给这个优惠那个优惠,而是说有一个健全的法治。只有法治健全,违法者必被捉,市场经济才能变为纯粹经济竞争,经营者才不会因为“精神病问题”而困扰不休,影响企业发展壮大。郭炳湘也好,王敏也好,他们在家族中所面临的状况都不是单一的,关键是对他们的处置是否符合企业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章程?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又是否符合国际通用准则?家族企业并不意味着只需要遵守家法,而不需要遵守国法,无论什么企业,其经营的底线都是不违背所在国法律。同样,法律也必须保护企业家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所得,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
  精神病问题经由何锦荣事件、王敏事件已经逐步演变为一个公共话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具备公共制度改革的话题。一方面需要家族企业逐步改革自身制度设计,引入现代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家族企业内部只手遮天,另一方面,立法部门也应当对精神病问题等重新审视,进行相关立法,为企业家也为普通百姓营造一个不被随意打成精神病的法治环境。


家族企业应当在什么基础上解决恩怨情仇
  评论员 周虎城
  家族企业并不意味着只需要遵守家法,而不需要遵守国法,无论什么企业,其经营的底线都是不违背所在国法律。同样,法律也必须保护企业家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所得,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
  皮革大王王敏被亲属强送精神病院的遭遇并不是第一起。广州一个千万富豪何锦荣也有过类似遭遇,只不过强送王敏的是他的兄弟和父母,而强送何锦荣是其妻子,但原因都是一样的:争夺家族财产。家族企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几乎是司空见惯的,有的矛盾因为企业不断发展而被暂时掩盖,有的矛盾由于要维持对外形象而被刻意造就团结假象,但被掩盖的矛盾和被假造的团结迟早会爆发。王敏事件如此,香港巨无霸企业新鸿基集团也是如此,去年5月15日,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郭炳湘“被下台”,由其两位弟弟实际代行其权,而之前,他已经“被生病”三个月,豪门家族恩怨由此广受外界关注。
  家族恩怨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是一幕常演常新的戏,只要有家族企业,便会有家族恩怨。可是,家族恩怨并不必然爆发,也并不必然非要弄出精神病不可。世界上依然有许多历史悠久的家族企业,譬如福特、洛克菲勒等家族企业,非但没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倒下,也没有因家族矛盾而分崩离析,反倒日久弥新,成就百年大计。这当然是家族企业的理想状态,但理想状态能否成为普遍状态,却是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以福特公司为例,上世纪20年代,当老福特着手证明其无需经理人的假设时,通用汽车公司总经理斯隆在实验一种相反的假设,结果通用汽车公司在5年内成了美国汽车工业中的领先者,而福特的优势被一步步缩减。1940年代,老福特已经老态龙钟,唯一的儿子又不堪重任,他只好选定孙子担当福特二世。亨利·福特二世上任以后,把斯隆的假设重新付诸实验,他亲自请来了原任通用汽车公司的副总经理布里奇、后任美国国防部长的麦克纳马拉、世界银行行长查尔斯。桑顿等“蓝血十杰”,重新整顿了福特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确定以后,到了 1950 年,公司利润高达 2.6亿美元,福特再次站立起来。为什么呢?有人说是因为福特家族关系简单,不涉及庞大的遗产争夺,但更关键的其实是福特二世巧妙地将企业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虽然家族企业的性质未变,但已经由家族经营转变为典型的现代公司治理。
  皮革业目前是民营企业一统天下,而民营企业基本上是家族企业。皮革大王的遭遇既是家族矛盾引起,也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尚未健全的表现。如果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立,那么,把王敏送进精神病院并不必然会取得对公司的全面掌控权,因为企业所有权持有者也不能单方面无条件毁约。这就给家族冲突各方留下了博弈余地。福特的例子已经说明,家族企业与现代公司治理之间并没有非此即彼的矛盾,而是可以融合贯通的。
  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家族企业都适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也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仍然采用家族制而获得成功,这说明不能贸然否定家族制,尤其是在国内市场经营环境和法治环境尚存种种问题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往往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这和国外的企业环境显然是大不同的。对于创业者来说,家族制是必然选择,职业经理人不是来创业的,其职责是在守业的基础上壮大企业;但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淡化家族制也就摆在了台面上。如果仍然采用血缘化、亲缘化管理模式,由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权力博弈便不可避免地出现。皮革大王王敏虽然已经开始进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但毕竟还处在初期,改造尚未彻底完成,这就给了其家族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不过,就是这尚未彻底完成的改造也发挥了作用,王敏能够成功脱身精神病院,公司能够保持平稳发展,仍然与其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有较大关系。
  问题在于,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有些矛盾并不是有了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就能够完全化解。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来没有包治百病、无往而不胜的制度。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如果存在于一个不尊重制度的公司,即使制度建设再完美,还是发挥不了作用。家族企业更需注意这一点,在大家协议建立制度之后,都应当遵循制度游戏,而不能破坏规则。规则被破坏的示范效应是极其负面的,今天,你可以破坏规则、强行送精神正常的家族成员去精神病院,而不受法律惩戒,那么一旦此法传播开来,形成“谁先动手谁获胜”的潜规则,家族企业岂非需要人人手持“经医院鉴定,本人精神正常”的护法文书,方可以一解后顾之忧?王敏的遭遇说明, 当前中国社会的法治环境还存有一些漏洞,这种漏洞对于整个法制建设来说,也许是细微的,但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却可能产生新的精神恐怖。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危险并没有消失,就业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要想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解决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问题。这种发展环境,不是说要求给这个优惠那个优惠,而是说有一个健全的法治。只有法治健全,违法者必被捉,市场经济才能变为纯粹经济竞争,经营者才不会因为“精神病问题”而困扰不休,影响企业发展壮大。郭炳湘也好,王敏也好,他们在家族中所面临的状况都不是单一的,关键是对他们的处置是否符合企业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章程?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又是否符合国际通用准则?家族企业并不意味着只需要遵守家法,而不需要遵守国法,无论什么企业,其经营的底线都是不违背所在国法律。同样,法律也必须保护企业家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所得,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
  精神病问题经由何锦荣事件、王敏事件已经逐步演变为一个公共话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具备公共制度改革的话题。一方面需要家族企业逐步改革自身制度设计,引入现代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家族企业内部只手遮天,另一方面,立法部门也应当对精神病问题等重新审视,进行相关立法,为企业家也为普通百姓营造一个不被随意打成精神病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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