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802|回复: 7

[转帖]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29 2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
发表于 2009-7-30 0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不明真相,可是他们把我列入了“极少数别有用心”之人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群众"是愚民用语!
没告诉我真相,我当然就是不明真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1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国人,什么事都不敢说真话,包括新闻工作者,可悲,可叹,现在的新闻工作者给政府当工具了,中报喜不报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1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真的不明真相,尽管用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1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是爱民的,“相关部门”是尽职尽责的,“专职部门”是很快能在事后宣扬批判的,我们老百姓是愚昧的,不明真像的人是受人煽动而没有办法的,以上说的话没一句是真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12: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LD就爱不明真相的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社区动态|免责声明|隐私条款|联系我们|手机版|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 浙ICP备18042709号-3 )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245号

GMT+8, 2025-5-9 06:11 , Processed in 0.060843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