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浙C*****车于2013年05月09日在平阳县水头镇东川中路202号前因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被交警执法设备拍摄,请在15日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到我大队处理;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到号牌核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咨询电话:63319611[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人于5月12日收到上述短信通知,原来3天前下午5点多在平二医路段临时靠边停车接人,前后停车约1分钟。本人坐在驾驶室内未下车,也没有造成所谓的“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后果,这样的处罚似乎有些不合理?公交车不是在平二医门口随便停的吗?我还是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一下,接下家人上车而已。罚款50元,下次看样子还是找个停车泊位停车才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