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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人方圆

一个“填空题”考考当今官员,也许小学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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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1: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4 14:20 编辑

感谢网友此前参与讨论,今楼主依据以下法律规定结束本“填空题”的讨论:
根据此前的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根据此后的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1.平发改投资(2008)194号;2.(2009)浙规证03601003号;3.平政发(2007)114号;4.2007.1.5转发昆政[2006]111号。因此,此前不存在依法提交相关法定文件,这2006年许可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填写“单位”是严重错误的,并且此后相关行政许可的文件企图可见十分明显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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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08: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LZ秀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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