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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人方圆

二副图考考当今官员的智商,也许懂得学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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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22: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4-27 22:52 编辑

这化粪池是镇政府新建在大街上公共厕所?还是开发商新建在商住楼上卫生间?还只是为同一“A7地块”范围内81幢房屋新建的共有“专用化粪池”?他们是怎么样的一种相互权属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官员必须懂得敬畏!应该尽快去阻止这种非法调整规划的建设行为!不要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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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0 2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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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09: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3 09:43 编辑

          2007年的一天,平阳县昆阳镇政府书面委托开发商“砍断”(拆除)了百姓我的81幢落地房“手臂”(市政府复议决定“共用化粪池”),今天2003年的一天,镇政府终于兑现了单方面“书面承诺”,给“接入”这“会诊”后的“假肢”(县政府回复81幢宅后“专用化粪池”)。
        为此,当今尊严的法院一致却是裁定书说“政府这行政许可没有影响你百姓生活”(因为人没有手臂还可以正常生活),“你百姓与政府的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政府已经免费给你身体接入了假肢)等,因为如今官员主张政府的拆迁改造行政许可行为与宪法规定的房屋“一物一权”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
         如今,法院和政府居然建议我百姓再去莫名其妙的“医院”里,继续门诊“相关部门”、“城改部门”、“文明办”等等,解决对这种治疗不满意问题。。。
         “苍天啊!大地啊!”(小品的话)请问:这是什么和谐“医院”的“诊断治疗”?



补充内容 (2013-5-6 09:25):
改正“今天2013年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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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5 18: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网友说:拆人家园成了合法,保卫自己家园成了违法?世界上有这么荒唐的国家?还要人爱国?没家爱什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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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5 21: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5 22:13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该建设项目过去因为官员的违法违规批复,发现后处罚相关责任人,曾经停止过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但是今天的官员居然不知道必须敬畏法律的尊严!是不是应该主动去“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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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09: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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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6: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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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17: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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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4: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4 14:47 编辑

感谢网友此前参与讨论,今楼主依据以下法律规定结束本“二幅图”的讨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及“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因此,依据这新的事实证据,完全可以确认该建设项目是非法的“拆迁改造”建设项目。今天解决这问题的办法必须是依据县政府的相关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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