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深夜,永嘉看守所沉重的大门徐徐打开。来自泰顺的叶勇(化名)走出了大门,他深深地呼吸着高墙之外自由的空气。 这一个月来,叶勇既倒霉又幸运。 倒霉的是,今年2月21日,他涉嫌抢夺被警方抓了。叶勇说自己没干过,可无论他如何辩白都没用。 幸运的是,他遇上了一个好检察官。在永嘉检察院检察官的努力下,查明叶勇确实是被冤枉了。 前天,检察院对叶勇作出无罪不批准逮捕决定。无辜的叶勇,在被关了27天后终于无罪释放。
□本报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永检 嫌疑人要见检察官 今年3月12日,永嘉公安机关向永嘉检察院报捕一起抢夺案。抢夺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31岁的叶勇。 公安机关认定,2008年6月22日下午,叶勇伙同“小陈”(另案处理)来到永嘉东瓯街道林垟南路76号金店,由“小陈”望风,叶勇到店里以买金饰为由,趁金店老板不注意,拿起一条铂金项链和一对戒指试戴趁机逃跑。 慌乱中,他将随身携带的单肩包留在了现场,包内装有叶勇的工作证和名片。今年2月21日,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抓获叶勇。 公安机关抓获叶勇的唯一证据,是留在现场包内的工作证和名片。因为工作证和名片上的名字均为叶勇,于是公安机关锁定叶勇的身份开展抓捕。 经办检察官查看案卷时,发现这是一起案情非常明了的抢夺案。然而3月13日,检察官收到了一份来自看守所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意见书上,叶勇称自己被冤枉,要求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案情。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起冤案浮出水面 3月15日下午,经办检察官到永嘉看守所提审叶勇。 当见到叶勇时,检察官发现眼前的叶勇与案卷中唯一的证据——工作证上照片中的叶勇并不是同一个人,只不过是名字相同。 检察官顿时产生了疑惑:公安机关以工作证抓人,抓到的人却不是工作证上照片中的人。可犯罪嫌疑人叶勇在笔录上又认罪了,真相究竟是什么? 提审中,叶勇不断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说,工作证上的人根本不是他,是他人利用他的信息伪造工作证。同时,他辨认出工作证上照片中的人是自己曾经的同事黎某。叶勇说,黎某32岁,是江西人,多年前曾与他在别的公司共事过。 他人是否冒用叶勇身份伪造工作证?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另有其人?检察官觉得,这个案子存在一些疑点,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真如叶勇所说,本案就是一个冤案。” 3月16日,检察官调取出黎某的身份信息,并走访了工作证上写明的公司——某配套工程公司,发现叶勇确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而黎某并不在这里工作。经过该公司领导确认,这张工作证上照片确实不是叶勇的,极有可能系黎某伪造。此外,该公司领导还提供了证据证明黎某曾经伪造过他们公司的名片接业务,且名片上的联系方式与案发现场名片上的联系方式一模一样。 随后,检察官还来到当年的案发地点找到金店老板林女士。林女士坚称,她记得那天抢金项链男子的样貌。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将叶勇和黎某的照片混在十几张照片中让林女士辨认,最终,林女士一眼认出黎某就是当天抢金项链的男子。至于叶勇,她说没有印象。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确认本案抢夺行为确实非叶勇所为。 含冤者当晚释放 嫌疑犯当晚抓获 前天下午,永嘉检察院对叶勇作出无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晚11点,叶某被释放。此外,永嘉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其继续对此案进行侦查。 当天晚上,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面对摆在眼前的铁证,黎某如实交代自己到金店抢夺的犯罪事实。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昨天,记者联系到叶勇。他的语气中带着轻松:“被冤枉的滋味不好受。我在看守所里的时候,每天都很气愤,幸好,我遇到的检察官是好人,明察秋毫还我清白。”叶勇说,很感谢检察院的公平与公正,不会冤枉好人,也没有放过坏人。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永嘉县检察院检察长林长汉说,冤案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冤案带来的后果是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不信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更加有责任保障人权,避免冤枉无辜。” 经办检察官邵露露告诉记者,《新刑诉法》修改的重点就是突出保障人权。永嘉检察院每收到一张《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经办检察官便会仔细深入审查,若发现案件有疑点,会立即介入主动取证。而犯罪嫌疑人如果觉得自己被冤枉,要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和线索。法律监督会给每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双重保障,法律监督也是让每位无辜者不再负屈衔冤的有力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