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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吐槽“16岁少男与13岁少女同居”而引发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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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9: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法制网-法制日报)
    16岁的少年,13岁的少女,两个未成年人谈恋爱,并且同居,这的确很大胆、很出位,也很过火!相信许多人,尤其是为人父母者,大抵都不能认同此事。不过,对于法院的判决,认定该男孩犯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如此结果,势必会引发很多人的吐槽!
    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男欢女爱之事,关键是你情我愿。纵然从道德及世俗的眼光来看,少男少女之间的同居行为,并不应该。但处之以刑罚,似乎有点过;另一种声音则是,同样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的人是“强奸”,有的官员却是“嫖宿幼女”,司法的区别对待,当真是官民有别?
    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吐槽,似乎都有道理。不过,根据强奸罪、尤其强奸幼女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将强奸幼女的情形单列出来,且明确从重处罚,实际上是为了强调对幼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众所周知,强奸罪一般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但对幼女而言,其身心并未发育成熟,即使部分幼女发育得早,也具备了明显的女性性征。但在具体的行为能力、认知水平、乃至意思表达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又谈何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实际上,刑法在关于未成年女性、尤其是幼女性的权利保护上,为更好地保护幼女的这种权利,也为了避免其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刑法采用了默认所有幼女都不具备真实意志表示能力的方式。因此,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据此,深圳罗湖法院判决16岁的男孩犯强奸罪,不过是正常的司法行为!
    至于后一种声音,笔者也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嫖宿幼女罪”的失当,也曾公开呼吁人大应尽早修法,废除此条法律。毕竟,该条法律的存在,不仅与强奸(幼女)罪的规定相冲突,也违背了法律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精神,更是对幼女精神方面的严重摧残。不过,坦白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两者本就是不同的罪名,而本案也只涉及强奸(幼女)罪。就事论事,若是过度联想、解读,有时候,难免会适得其反,反而模糊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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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9: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人吃饱撑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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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9: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律14岁是一个坎,即使双发都愿意也被法律认定为强奸,所以不是双发家长是否追究的问题了,法律就是这个程序,都没人报案的就属于不知情,不知道的不追究,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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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0: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的区别对待,当真是官民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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