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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考入学校前都是农业户口,在农村里有承包田和承包地。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毕业生实行国家分配,所以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遍中专学生户口基本都农转非,而1995年,国家取消了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包分配”的政策,但国家规定要求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必须要迁至学校的政策并未更改。
也就是说,从1995年(毕业)至2003年(入学)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被强制农转非,而毕业后工作却并未得到分配,国家并没有给他们解决相应的口粮问题。这是由于国家的政策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而造成的。
他们大多生活在原籍农村,但自户口农转非后,原农村里的承包田、山地等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回,因为工作也未得到分配,故而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基础。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非农户口相对于农业户口在私营企业里工作并无特别优势,而且私营企业并不能给他们任何保障,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农业户口的可以回去耕种而得到基本口粮,但这批非农户口的毕业生就没有了生活基础,生活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而最重要的是集体户口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集体户口是以单位立户,仅限于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外部集体宿舍的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单身职工以及在校学生,而这些人都已经是成家立业的年龄了,配偶,孩子都不能随自己落户,所以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切实关注1995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农转非毕业生的口粮问题,出台相关政策,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权力和生活保障。国家既然不能把他们分配到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里工作,那就请允许他们回到原籍农村,在农村里得到最基本的权力和生活保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批非农户口的毕业生与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及征地农民等户籍相关群体不同,蓝印户口与小城镇户口是当初由于某些原因自愿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而征地农民户口转为非农后国家均有相应的落实政策(具体可见相关关于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与征地农民户口的文件)。
下面为相关文件摘录: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七点指出: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第五点指出:对个别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的,经本人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可批准其在农村落户。
3、2010年4月30日,公安部答复人民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的问题中指出:对于虽已毕业,但仍未实现就业、不具备生活基础的,可在征得村委会(全体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后,按照户口迁移有关程序规定,将本人户口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原工作所在地或人才市场(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迁回原籍并转为农业户口。
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0】33号)指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目前,全国已有很多地区的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以迁回原籍,并享受村民待遇。如山东、安徽、湖南、河南部分地区、江西部分地区、浙江部分地区等。
附各地关于非转农实施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省天台县《关于印发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7〕67号)
浙江省《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5〕7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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