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救护是红十字运动的起源,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生命工程”的重要内容。做好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关键环节,是维护社会安定、人民团结的有效手段。在一些突发事件中,由于院前医疗急救系统难以立即到达事发现场,不少伤病员往往在等待中错过了生命急救的“黄金时间”,或者因为不懂得正确的施救方式而去盲目操作,使得伤病员再受“第二次伤害”,导致病情加重,造成死亡或终生残疾。让机动车驾驶人学会和掌握现场救护技能,在事发现场进行自救和互救,对有效降低交通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1年公安部、交通部等十五个部委下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一字2001[44]号),2006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6]50号),进一步明确了救护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浙江省公安厅在2003年和2007年分别下发《关于在机动车驾驶员等高危作业人员中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特别是2006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8号)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现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已经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纳入机动车驾驶考试科目一的内容。 关于收费问题的答复: 2002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93号)中将收费标准由28元/人.期,调整为50元/人.期。2007年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23号)和平阳县发改局(平发改费[2007]2号)文件将收费标准调整为80元/人.期。2008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8]360号)和平阳县发改局(平发改费[2008]40号)将标准核定为最高可收取160元/人.期。 平阳县红十字会以“服务大众”为出发点,决定继续采用2002年的收费标准即50元/人.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