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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费那费如此多!这生活,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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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7: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我昨晚在为不挨饿而努力奋斗的时候,有人来敲门,还惹恼了我们家狗……
打开门以后看到两个阿姨,是之前人口普查来过的街道办事处的……心里还在想,不会又来查人口吧。结果没有想到居然是开口要钱的,是交什么城市垃圾处理费?!想要开口问具体情况的时候,我们家那只狗冲着两个阿姨拼命叫,就是不让人家开口说话。想想算了,街道的都亲自上门了,难道不给吗?交吧!
更囧的事在后面,那俩街道的阿姨又来了一句:你们家去年的垃圾处理费也没交,两年的一起交吧。
我勒个去,居然要交两年的!可是我一个年轻人,不敢和那些街道的阿姨吵呀!而且之前也在 便民 上看到有人说,要交啥啥啥的垃圾处理费觉得很怒什么的。所以,交吧!两年144块,一个月6块钱!接过阿姨给我的厚厚一叠的什么财政票据,我还在想能不能报销……
等爹妈都回来以后,和他们说,还差点被骂……只好赶紧解释说是必须要交的……
唉……真是郁闷!话说我们住在小区里,按道理垃圾什么的不都是物业找人处理的吗?不是都交了物业费了吗?为啥又冒出来街道的来收钱呢?一家一年是72,那100家就是7200,一个大型社区动辄就是几百户几千户……这一年的收入得有多少呀!
于是很不甘心,就去上网搜寻有关的规定,到是让我搜到了!(规定什么的,会贴到下一楼)
看着规定里面那些瞎扯蛋的话,我只能表示默默的接受了!!
附上那可恶垃圾处理费票据近照!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07: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凡本市各区、各县范围内除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处理实行一条龙自行消化的农村外,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常住户口、外来人员委托当地社区代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沿街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商店,由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公司)代征。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标准: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6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5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有上门(楼)收集生活垃圾的,每户每月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只缴纳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温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对外营业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2.5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4、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缴纳,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城区每吨缴纳35元(每吨缴纳40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5、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4元(旅馆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5元,学校、医院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6、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温州市区范围)的小车每辆每月4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中巴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第七条 代征单位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领取代征委托书,并在收费区域范围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重复收费,代征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返还给各征收单位;对社区代征的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50%返还(区按60%返还),用于社区、街巷的环境卫生清扫、收集和环境卫生保洁;对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40%(区按50%)返还,用于委托清洁公司上门收集、清运生活垃圾以及沿街单位、商店门前卫生责任区委托保洁服务;其余收入统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开支。
    第十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温州市财政局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委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温政办〔1999〕19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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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8: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提是这些收去的费用,是真的落实于垃圾处理的相关费用中。
打扫卫生的那些清洁人员也不容易,每天天还黑乎乎的时候就开始打扫垃圾了,尤其是天冷的凌晨时候,我窝在被窝里还在睡觉中,听到楼下街道上清洁工打扫的声音,感觉他们还是不容易的。。。。。。


不过,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更是为了奇遇才看贴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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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8: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狐出击 于 2010-12-24 08:03 编辑

再顶一句,我也是有来收费的人,只要有理由,感觉合理的,我都及时交了,事后跟人说起,也被人说为傻帽一族的。但感觉那些人也不容易啊。。。

不过,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更是为了奇遇才看贴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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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408不是上次在医院斗小偷的大侠吗,怎懂这收垃圾费的标准啊{: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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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9: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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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09: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半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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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1: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了了了 的帖子

我也是住小区里的木,大侠也要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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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5: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小苏 于 2010-12-26 15:08 编辑

楼主,这事应该交给你家的狗狗来处理的,你真是多管闲事{: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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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20: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2379299200051302040_2:} 落地房都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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