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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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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口高度密集居住方式,带来社会高风险。
高密度和巨型人口的大城市,人口活动的累加效应十分突出,但是,如果每个人在生活方式上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正向的影响作用同样非常巨大。SARS疫情的打击证明,像北京、上海、广州、香港这样的人口稠密的巨型城市,在突发事件面前是非常脆弱的。换言之,人口高度密集的居住方式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不仅是政治和经济方面的风险,而且具有公共卫生方面的风险。
人口高度密集的居住方式下,要形成一套对人们的行为限制比较多的社会规范,公共管理会比较苛刻,可采用比较严格的控制方式。恐怕中国未来在解决人口高密度的风险危机上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在生活方式上要有哪些改变,以适应高密度的居住方式。
尤其是“出行难”、“垃圾处理难”、“高房价”等等,已经成为中国大城市病。像垃圾分类,在欧美国家、日本、韩国都是这样做的,但是在中国,大家觉得素质不高做不了。
中国的现代化,最终还是要人的现代化,如何把9亿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居民,是一件十份困难的事情。城市集居,没有文化和技能,就很难谋生,这就是培养大众人群素质与素养的重要方式之一。
六、中国城市化必须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宜居城市。
宜居,是城市最基本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宜居城市,首先要解决人的就业问题,着眼于解决多数人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处理好规划与建设、集约发展与合理密度、经济发展与城市生态、公共空间与非公共空间等方面的问题。
初级的宜居城市,主要是关注如何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从19世纪开始,以理想都市建设和田园都市运动等为背景,追求城市舒适、便利和美观等职能成为英国城市发展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也传到美国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城市规划的发展,对舒适和宜人的城市环境的追求,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逐渐得到确立。David L. Smith在其著作《宜人与城市规划》中,以19世纪后半叶的历史为基础,倡导宜人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明确了其概念。根据他的定义,宜人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在公共卫生和污染问题等层面上的宜人;二是舒适和生活环境美所带来的宜人;三是由历史建筑和优美的自然环境所带来的宜人[3]。1961年WHO(世界卫生组织)总结了满足人类基本生活要求的条件,提出了居住环境的基本理念,即“安全性(safety)、健康性(health)、便利性(convenience)、舒适性(amenity)” [4]。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社会、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深入,特别是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明确提出“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和“城市化进程中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后[5],可持续发展成为宜居城市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宜居城市”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①宜居城市应该是一个安全的城市,具备健全的法治社会秩序、完备的防灾与预警系统、安全的日常生活环境和交通出行系统;
②宜居城市应该是一个健康的城市,也就是说它是远离各种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的可能伤害,应具有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安静的生活环境、干净的街区;
③宜居城市应该是一个生活方便的城市,它应该具备完善的、公平的基础配套设施,也就是人人能够享受到购物、就医、就学等方便的公共设施的服务;
④宜居城市也应该是一个出行便利的城市,它应该是以公交系统优先发展为核心,能够为居民日常出行提供便捷的交通方式;
⑤宜居城市应该具有良好的邻里关系,和谐的社区文化,并能够传承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同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的城市。
总之,“宜居城市”是适宜于人类居住和生活的城市,是宜人的自然生态环境与和谐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完整的统一体,是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据调查,县城——是目前最宜居的城市。居住在县城里的人口,做爱次数,都比大城市人口多得多。若是把中国2000来个县域经济体,在“宜居”的理论下,作为中国中小城市来建设成县辖市,将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在解决中国城市化、“三农”等重大问题上的实践与应用。
七、设县辖市存在的问题
县辖市不可与“县级市”混淆,县级市的地位与县相当,而县辖市地位与乡、镇相当。目前要明确的事情有:
第一,多级市建制的职责划分问题。市有大小之分,一个县治所在镇,升格为市,则中国大陆有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四级城市,其权力划分需要法律规范。
第二,市的地域范围扩大问题。城市总是会不断扩张的,那么城市扩张的地域划分这就与目前“小产权房”类似的矛盾,也正好是解决“小产权房”的途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繁华的地段就被划入城市,而城市周边乡镇依托城市发展又是很普遍的事情。最终,城市吞并这些行政上与它平行的乡镇,甚至连县必然发生。
建议立法规定,在县辖范围内,县辖市可以吞并所属县辖乡镇,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必须严格按历史延革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县和县辖市的关系处理问题。现在县可以管理县治所在的镇,县辖市后,县市之产的管理关系处理问题比较现实。理论上,省县并不能随意干涉市镇的权限,譬如市内交通,应当由市自己管理,县不能够随意干涉;城市的土地规划,也是市说了算。那么,县机构总是要占用城市的土地,总是要在城市的道路上行车,这种关系有一定的矛盾。
第五,市的公务人员级别确定问题。大市和小市的公务员级别自然是不一样的。级别涉及公务员的薪俸确定。
建议设有一个县辖市的县,升格为副地级行政级别;设有两个以上的县辖市的县,升格为地级行政级别。
第六,设立县辖市后,最大的问题是县是否要易地设治所。 注:作者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1] 李强、张海辉,中国城市布局与人口高密度社会[J],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3期.
[2]胡顺延、周明祖、水延凯:《中国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3]Asami,Y.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Methods and Theory for Evaluation[M].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2001.
[4]日笠端,都市规划(日文)[M],东京:共立出版,1977.
[5]吴良镛,人居环境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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