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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次平阳水头反扒。偷盗的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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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1: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10年4月7号晚上家里遭小偷入室偷盗,偷盗财物为成品猪皮革。损失财产达到十万元人民币(左右)已经鉴定,已经在刑警队立案,现在小偷已经被捉,小偷已经供出货源的销售地点和收购人员的信息,收购者现在已经不知去向,听说刑警队工作人员已经在网络上发布网上通缉。水头共有十家被偷盗。这帮小偷团伙在水头偷盗物品达到几十万,这个收购者收购物品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左右)前些时间刑警队已经叫我们这些受损户去接受对方的赔偿损失协商。对方愿出40万补偿。补偿比例达到百分之67.2%,我们这些受损户不愿意这个补偿,我们提出80%的补偿方案,对方不接受,就这样事情一直拖到现在,我们这些受损户不知道如何是好?请大家帮帮忙,帮我们出些主意.本人代表各位受损户谢谢各位出点好的主意.和有更好的办法.让这些人审之于法,这样我们才有一个平安的家。
发表于 2010-7-31 21: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妥协,一定要将他们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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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坐沙发的,你错了,并不是收购赃物的赔偿后就不追究责任了,这么大数目,绝对够得上刑事标准,也就是说购赃者必须得抓。现在问题是受害者在向购赃者(若未到案的话,可由其家属、亲戚进行协商)进行索赔,在未能达到自己的意向时,可以在购赃者抓获后移送法院开庭审理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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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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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行为是销赃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值依据涉案车辆的估价鉴定结论为准,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买卖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买卖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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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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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以上观点,用法律解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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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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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3: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咨询吧。。。大家瞎出主意,不一定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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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3: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啥都讨价还价,和马杀鸡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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