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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房和电视上经常曝光的小产权房是一回事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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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3: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顾网律师:
    所谓的联建房和小产权房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联建房,最早一般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后来,房屋联建又逐渐衍生出多种形式,主要有:
  1.较多的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联合建造房屋。
  2.某些单位职工利用单位自有空余土地修建的“集资房”。
  3.各地在城乡统筹试点中的多种房屋联建形式,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非住宅联建房屋(四川部分地区);又如我市部分城乡统筹试点乡镇修建的联建公寓房,等等。
  而小产权房是人们对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房管机关)颁发产权证的房产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某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也可称为“小产权房”。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或“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完全市场化交易的产权。
  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一般是宅基地,除非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一定的程序,小产权房不得转让,其非法转让行为历来为国家所禁止和打击。由于小产权房也不能获得国家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不得上市交易,在房屋拆迁时受让人也不能获得补偿。因此,购买小产权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购房者不能购买小产权房。
  联建房和小产权房的重要区别在于:若该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当是小产权房无疑;若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非宅基地非住宅房屋,基于情况的复杂和各地操作的不同,当谨慎购买;对于修建在城市土地上的房屋(以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判断),若土地为出让性质,房产和契证齐全,应为合法;若土地为划拨性质,即使房产和契证齐全(无论是否为联建房屋),也可能涉及到“集资房”、安居房、公房等情况,应考虑到五年后方可转让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因素。
  联建房的情况的确非常复杂,购房者应在主要查清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谨慎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发表于 2010-7-28 13: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咱觉得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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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3: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放前土地是地主的,土改后,说P民百姓有了自己的土地,我想问一下,土改后P民的地在哪里?还是不地主的???
只不过地主变名字了,变成了GCD了。由二个字变成三个字,P民还是一样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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