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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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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加坡的鞭刑
      新加坡是一个有鞭刑的国家。新加坡法律规定,法院只对犯了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触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

      一般来讲,鞭刑是由狱中的特种部队执行。行刑的鞭子大约长1米,粗的一端由狱警握着,尖的一端将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执行鞭刑时,都有医师在场检验,也会有几名高级官员在旁观看及做记录。鞭打时,犯人的双手及脚被绑成“大字”。每打一鞭,医师必上前检查,一直到该犯人的体力承受不住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时犯人承受不了,医师就会上前检查。若是医师认为犯人的身体状况目前不适合再承受鞭打,余下的一鞭将留到下次证明可承受时再补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两三下,再强壮的犯人都会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会昏倒。在承受鞭打后,犯人2至4个星期内都没法坐下,医师会定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
       在新加坡,女人和50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申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发表于 2010-7-21 11: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怀疑如果是中国的话
鞭子可能不够用

点评

国人涉案人员太多,鞭长莫及啊  发表于 2010-7-2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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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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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男人太多了,犯罪率又高,要恢复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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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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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2: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将此刑罚引入国内,对付小偷、无赖、地痞等屡教不改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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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2: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在中国应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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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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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6: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割肉有吗?中国应该实行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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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02: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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