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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换妻案:聚众淫乱还是集体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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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6: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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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是怎么了?一夜之间,教育工作者就成为了最受关注的人群。远的不说,广东江门“师生激吻门”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口诛笔伐。在学校办公室里,数学老师与数学课代表激吻长达半小时。何谓身正为师?何谓学高为范?更多人直指道德败坏、意识沉沦,为人师表的形象遭到前所未有的颠覆。



   今早9时,南京教授马尧海的换妻案将开庭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数百家媒体紧密关注之中。一有什么风吹草动,消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街知巷闻。这位马教授的班里学生,曾先后两年获得全国级计算机类大赛前几名。在网络论坛和QQ群里,他摇身一变竟是“换妻游戏”的倡导者和组织者!



    马尧海是这样评价所参与的换妻游戏:参加这个活动比搞第三者要高尚,因为我们这个活动很真实,参加活动的夫妻之间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很多男人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老婆快乐才参加这个活动的,他们自己不能满足自己的老婆,夫妻感情又很好,就让老婆参加一下这种活动,有什么不好嘛。



   常言道:色字头上一把刀。俗话说: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荒唐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一群鬼风流成性,肆无忌惮地聚集在牡丹花下寻欢作乐。属于淫乱行为是错不了的,那到底能否定罪呢?量刑又该多少才最为合适?如此行为不合乎情理,还能容于法律吗?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罪名成立,马教授就是第一个因“聚众淫乱罪”而获刑的人。



   马尧海的辩护律师认为:换妻属于性游戏,出于男女双方的自主意愿。即使进行了两年有余,可从来没有对社会秩序有着不良影响。既然如此,根本称不上是“聚众淫乱罪”。李银河高调阐述:聚众淫乱罪是一个过时的法律,错误的法律,它的取消既不会伤害社会风俗,也不会败坏社会风气。



   中国是个法制社会,遵循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无论这个聚众淫乱罪是否过时,这起南京换妻案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判决。南京换妻案的涉案人员(包括8女14男),他们被控在私人住宅或宾馆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解析整个换妻案:客体要件上,它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客观要件上,它是多人参与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主体要件上,这些人是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南京换妻案到底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至少在主观要件上,是没有成立的。现在这22人一定懊恼不已: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以为只不过是集体风流快活,还能促进夫妻之间的情感。以为你情我愿的、起床可以走人,哪晓得还会触犯到法律头上呢?预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南京换妻案,是聚众淫乱还是集体风流呢?欢迎评议。
发表于 2010-4-10 08: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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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9: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报道出来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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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0: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天吃了晚饭,电视里新闻看到了。。。 真是这么有“雅兴”的一个癖好    好象啊猫啊狗啊猪一样谁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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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0: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叫兽搞女生道德,至少是自愿的,那些搞了一个又一个女生的叫兽还不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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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被报道什么社会道德都没,一报道什么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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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1: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轻轻的飘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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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1: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叫兽的行为不是常人所能理解的,是野兽们的行为,就叫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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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1: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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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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