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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一审被判刑十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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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9: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今天被洞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黄安波在担任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平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温州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平阳县商务礼品协会会长及浙江安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兄弟、温州振兴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们所送的现金74万余元。
  2007年初,平阳县华厦大楼竣工后,振兴房开公司拟将地下室69个停车位用于销售,欲按之前平阳县政府有关抄告单的规定免除楼面地价。按相关规定,该处地下室停车位如用于销售,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为此,振兴房开公司董事长黄某找黄安波帮忙。黄安波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同意减免该项土地出让金的意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黄安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案发时,黄安波已退缴赃款74万余元。
  黄安波是今年9月因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9月17日被依法逮捕。11月24日,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安波提起公诉。
发表于 2009-12-18 19: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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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9: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轻风细雨 于 2009-12-18 19:35 编辑

法院审理认为,黄安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应该是十二年半,是不是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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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多少年只是个虚的数字而已,过不了两年就会因为表现良好而提前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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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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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很快就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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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2: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认为,黄安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 ...
轻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2-18 19:32


合并执行并不一定是简单的相加,这点请社区法院有关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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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3: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土兄 于 2009-12-18 23:49 编辑
法院审理认为,黄安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 ...
轻风细雨 发表于 2009-12-18 19:32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就上列的案情来讲,应该在十二年六个月(受贿罪十一年与滥用职权一年六个月之和为最高刑期)与十一年(最低起点刑期为受贿罪的十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故判处黄十一年六个月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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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3: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宣判时落了一条:黄安波利用职权疯狂玩弄女性,附加宫刑,立即执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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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3: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时候一到马上就报。当权者应引以为戒,做事别太过分了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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