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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农村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请进来,关注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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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冷眼看倌 于 2009-12-3 21:06 编辑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平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1、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3、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水平相适应。

  4、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它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县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我县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余的社会统筹基金由县财政提供。

  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目前补贴标准按相对应的个人缴费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补贴。

  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居民、《平阳县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四、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 2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本人要求终止保险关系的;

  2、参保人死亡的。

  五、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养老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件。

  (二)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办法实施后,连续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时,要求补足15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年限同样享受政府提供的个人缴费补贴。不连续缴费的补缴,政府不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三)养老金调整机制。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六、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各档次缴费标准之和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农保养老金继续发放。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本县各档次缴费标准之和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下同),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包括城乡居民保险折算转入年限),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不低于个体工商户月最低缴费金额折算缴费月数,往前补记,自行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要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并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可按上款规定折算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五)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县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七、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机构建设

  1、县政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监察、审计、公安、人事、教育、统计、农办、委托经办机构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同时确定一定名额的全额事业编制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宣传发动、监督检查和业务经办管理等工作。

  2、各乡(镇)政府相应建立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配备专门的劳动保障专管员,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待遇初审、卡证发放、待遇享受情况公示和生存情况调查等工作。各村(居)、社区要确定1-2名劳动保障事务代办员。

  3、县劳动保障局按规定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办理、信息录入,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支付等工作,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参保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4、县委组织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干部的政绩考核制度,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文明村镇”建设和验收命名的重要标准。

  6、县人武部负责退伍军人档案资料的提供和军龄的审定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制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制度,对基金使用实行监管,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按时足额到位。

  8、县民政局、残联分别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人员的审定、参保及相关管理工作。

  9、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

  10、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信息提供及核实工作。

  11、县人事、教育、统计、农办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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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 21: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算意见,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劳动保障部门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当年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核拨到位。

  (三)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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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 2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本县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本县各档次缴费标准之和的算术平均数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计,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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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1: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喊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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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2: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刚我看了下,新办法最高年缴费是1200元,我今年刚交的一年是3000多哦,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呀,有知道的朋友麻烦说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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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刚我看了下,新办法最高年缴费是1200元,我今年刚交的一年是3000多哦,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呀,有知道的朋友麻烦说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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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2: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有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吗,想详细的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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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9: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好消息.我们农民也有保险了.顶上让更多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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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23: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规格缴费标准交满15年后共计1.8W元,60周岁后每月领取大约200元,这个钱,实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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