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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记住唐福珍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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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花按:中学时读过课文《纪念刘和珍君》,以为那血的惨象只出现在万恶的旧社会……而今天,这和谐盛世,朗朗乾坤,在鲜艳的五星红旗和众多人民公仆面前,唐福珍君居然自焚了!熊熊火光中果决刚烈的这个女子,让早已习惯于隐忍不言的我们震惊、汗颜。沉默是有罪的,我又不知道能说什么,特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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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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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完上海女人潘蓉抗击拆迁的稿子,已经是晚上11点28分。记者应该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能动情,然而,写这篇稿子的几个小时里,我一直在流泪。
   我的好友浦志强一再告诫我,不要把自己混同于采访对象,要克制情绪。我知道他说的是对的,但是今天,我做不到。因为唐福珍死了。这一次,我并没有把自己混同为采访对象,但我不不仅仅是记者,我还是人。
   很多年前,在北京日报工作的时候,幼稚的我渴望新闻自由,写了一篇小说《真相》。小说中的女记者无意中遇到了一位农民工,讨薪不成,妻子被医院骗了高额医疗费却落下了残疾,两个孩子被人贩子绑架后,警察索要办案费。受体制和新闻规律所限,她无法报道此事,农民工用跳楼自杀来成全了她的新闻价值诉求。最终,女记者说服报社总编辑,报道了这条新闻,农民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然而,两人都遭到了停职处理。
   这个幼稚的小说躺在我的电脑里,至少有3年的历史。我没有想到,现实生活的故事远比这个小说激烈。据我的一个媒体朋友透露,唐福珍生前多方求助于媒体,有的媒体勒索她,更多的媒体是袖手旁观,因为案子不够大,不够极端。是啊,在到处都是拆迁惨祸的中国,有几起能够进入媒体视野的呢?潘蓉用燃烧瓶扔挖掘机极端吗?一个村选出几名代表经年累月上访极端吗?手拿宪法、物权法保卫财产极端吗?在市区中央搭窝棚一住几年极端吗?都不极端。唐福珍想用她的鲜血,刺激这个社会的良知。自焚前她说:“一定要选一张我最漂亮的照片做遗像。”她的极端,确实引来的媒体的关注,甚至她的死亡,比自焚后救活更能带来新闻效应。
   然而,她用对自己的残酷换来的些许期望遭到了践踏。很可能,关于她的讯息,已经无法在报纸、电视上出现,也许还有网络。当然网络是删不干净的。删不干净的网络却只能徒增我们的痛苦。我们不能上街,不能散步,这些法治国家允许做的公开表达愤怒的行为,我们都不能做。
   除了被拆迁者本身,也许我们记者是最能体会他们痛苦的一群。因为我们看到过、听到过、拒绝过、愧疚过、麻木过、袖手旁观过。我很想向九泉之下的唐福珍道歉,但是我知道,我没有资格。因为如果她还健康地活着,我和同行们一样,会拒绝她的请求,我无法将她的故事写在报纸上,我依然会眼睁睁地看着这个和我一样爱美的女人拼死一搏后,撒手人寰。迄今为止,除了失声痛哭,我别无他法。“我们都是体制”,连岳曾说。唐福珍的死,是我们所有人都无法洗清的罪过。
   这是个该诅咒的世界。请记住唐福珍的死亡!
   2009年12月2日凌晨1时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 06: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摘要】
11月13日早晨,成都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11月29日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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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8: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 谐 盛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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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8: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绝望到了极点,否则谁会这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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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9: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野狼 于 2009-12-3 09:24 编辑

中国法治进程的每一次的一点点改善,都是一条条鲜活的无辜的生命用极其惨烈的方式换来的。
二十一世纪人类最大的进步,就是对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什么见义勇为,什么与世抗争,都是狗屎的理念。
就象佛祖出世时所说的,天大地大,但我最大。我们活着的每一个人,都要好好珍惜自已的生命,其它的一切都是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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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9: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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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9: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防人之口甚于防川!我们伟大的祖国如果还想堵,结果只有一个————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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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有罪,因为我们都在沉默,倘若貌似不相关的人都发出一声怒吼,即使是敲敲键盘,也必将掀起惊涛骇浪,每个弱势群体的潜意识里都在担忧,他今日的下场或许就是他日我们自己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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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因社团太过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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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俨然看到屋顶上那鲜红飘扬的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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